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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分析

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分析


张璐


【摘要】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定位,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研究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该问题,目前的理论研究中并无定论。论文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与评述,提出了确定资源资源法部门法属性因遵循的基本思路,进而对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进行了实然分析,并对自然资源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进行了对比研究。
【关键词】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
【全文】
  根据既定的思维模式和标准,确定某一领域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归属,是长期以来在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在我国相关的理论研究中针对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问题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但围绕该问题所提出的诸多理论观点却为我们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此,我们应该在对该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通过认真的理解和归纳,逐步形成展开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本思路,并对自然资源法的部门法属性提出言之有据的理论主张。
  
  一、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研究现状的概括与评析
  
  目前,针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问题,在理论研究中见仁见智,存在有颇多的争论。概括而言,目前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理论观点:
  
  有学者认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可以做出四个层次的部门法划分,第一层次是宪法部门,第二层次是基本部门,第三个层次是各基本部门的子部门,第四个层次是第三个层次各部门的子部门。其中,自然资源法属于第二个层次中行政法的子部门,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部分法划分的第三个层次。[1]
  
  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应该分为自然资源保护法和自然资源管理法两个部分,但这两个部分的部门法属性是不一样的,其中自然资源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范围,而自然资源管理法则应包含于经济法之中。做出这样的划分,主要是因为自然资源法这两个部分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任务是不一样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自然资源管理法则主要是为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2]
  
  除了上述观点之外,还有学者着眼于自然资源法自身的发展过程和规律,对从发展的角度对自然资源法部门法属性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理论总结和预测。有学者指出,根据自然资源法的历史发展和我国现行的资源立法、法规汇编情况,在自然资源法的概念下,各种单项资源法集合成为法群形态,是现存的法律事实。对资源整体利用和综合利用进行立法,在现在的各项资源法中建设相互联系的有关法律制度,是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自然资源法正处于从法群走向体系化的发展时期。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环境法侧重于治理污染,自然资源法的中心内容是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尤其是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仍处于各自完善体系的时期,相互结合成为生态法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3]还有学者认为,虽然自然资源法决不仅仅是自然保护法,但将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极富有理论意义的,它不仅破除了自然资源法学与环境法学可能的门户之见,而且使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的整合性研究成为可能,特别是为可持续发展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雏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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