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美国同行对第一手资料的大量运用及重视程度很值得我们借鉴。虽然近年国内法律史学者日渐重视对法律史档案的利用,比如俞江、里赞、吴佩林、吴欣、李艳君、刘昕杰、邓建鹏等人。但整体而言,国内学者利用诉讼档案的广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六七年来涉及清代诉讼的硕士及博士学位论文及正式发表的论文数量甚多,相比之下,真正利用此类诉讼档案的研究者却屈指可数。
第三,在方法上,美国同行注重规则和事实、法典和现实生活之间的差异及对比的研究,分析日常真实与国家规则的背离及其原因。这些研究思路,促动我们重新审视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运作方式与功能及其在现实中的局限性。
面向现代的法律史
当然,学术之事难有完美。美国同行基于诉讼档案的相关研究,也有值得我们反思之处,提醒我们避免一些先行者存在的研究欠缺。
首先,美国同行的每本专著大都使用了数百个以上的案例或数百份法律史档案。对于清代中国两百多年的历史、约一千三百个县级单位,这些案例毕竟有限。数百个案例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代表整个清代中国的州县法制或基层社会实情?台湾地区法律史学家张伟仁曾提出,现存的此类档案零星残缺,只能看出极少数几个小地区在某一段时间内的情形,据此而概论清代司法程序,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此种问题,尚须在资料利用的广度与理论论证上作更完善的论证。国内法律史学者对法律史档案的利用虽尚处初步阶段,但是仍要谨慎避免因过度强调法律史档案,导致研究的面过于狭小、得出的结论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风险。研究者如何对看到的有限几棵树与整片森林间构建起关联,尚需深思。
其次,有美国同行认为社会科学理论加上清代州县诉讼档案构成了“新法律史”。完美实现研究方法上的革新,对术有专攻的法律史学者而言实非易事。比如,有的美国学者以刑科题本为基础,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讨18世纪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变迁和百姓冲突间的关系。而在笔者看来,该专著其实更接近于对刑科题本相关法律史案例的叙述与简要分析,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运用并不明显。另一美国学者基于淡新档案研究清代台湾北部的法律与社会,该专著研究方式亦不过近乎于对法律史实的梳理与叙述而已。另一方面,如海丹指出,并非只要扩展或改变了史料的选择范围就是“新的”法律史研究。如果因为传统的法律史研究中多只采信律典,就因而认为只要使用了档案或者文学材料就是“新的”法律史,恐怕在本质上与所谓的“旧法律史”并无二致。在学者实际的研究中,无论是正史还是其他材料,只要具有史料价值都可以运用于法律史研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