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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2. 实证的方法价值评价本身需要遵守实证的一些基本的方法,同时,法学也具有科学的某些层面,法学的方法具有实证的精神。当然,法学的方法也具有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一种科学的成分。法学的科学方面包括这样几个:第一,法学中有关史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的信息知识的成分与真理有关,要求的是真,主要使用的是实证的方法,用实证的方法寻求法律存在与发展的真实面貌及常态;第二,应然的建构中的经验基础部分,以及法律实践的描述与总结部分,这一部分要求真诚的叙述人类的经验,以作为建构善良规范的基础;第三,规范的建构与评价部分的内容要求适度的价值中立,贯彻的是一种实证的科学精神。所谓适度中立,是指作为价值的研究的一种要求,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而完全以自己的价值代替一般的价值又是不允许的,因此法律规范的建构与评价必须在体认人的基本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社会的建构,同时在价值宽容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价值批评。这些法学的科学部分所使用的方法就是实证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分为:社会实证、经济实证、逻辑实证等等。实证分析的对象有很多,其对象也可以是价值问题。


  

  上述两种方法中,价值评价的方法是最高的,因为实证的经验主义的东西它本身可能有问题。


  

  四、法学的逻辑起点(一)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及其缺陷在法学史上,有很多人寻找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归纳起来有如下四种方法:


  

  1. 在规范体系内论证,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方法。


  

  2. 各种中立的、对所有人都有用的东西,如康德的绝对命令、近代的程序方法。


  

  3. 外在于人的主宰,是一种外在的意志或下达的命令。比如: 各路神仙、天子、主权者等等。


  

  4. 将终极的规范客观化,比如:自然法、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我们常说的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等等。


  

  对于上述四种方法,我要进行一个简单的评价:第一种方法,我称之为“半拉子工程”,最后的基础也是一个规范,它为什么是对的呢?它没有办法解决。第二种方法,我称其为“不完全的方法”,因为法律当中所涉及到的问题有很多,康德回避了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内容问题,他认为内容是具有主观性的东西,但是康德的思想最后还是有一个东西的,就是“权利”,我在这里不作详细论述。程序问题也一样,因为许多问题不是程序问题。第三种方法古已有之,现在仍在存在。但它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多具有独断性。例如,基督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等等,各有各的说法,多具有独断性。因此,剩下来的唯一可行的是第四种方法。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寻找一个作为法律正当性演绎的大前提,几乎是一个悖论性的难题。如果这个前提是在人的选择以内,就会遇到论证不彻底的问题,也就是说人的选择本身有一个正当性论证的义务,这是个不好解决的难题。如果说这个前提是一个纯客观的外在事物,在这个事物与价值之间会出现逻辑论证的断裂,就是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断裂,这就是一个休谟问题。因此,如何找到这样一个兼具选择与客观的双重属性的事物,作为法律正当性的前提, 是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的可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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