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只见规律不见人因为法学追求的是规律而不是规范的善,学者们的注意中心是在法律之外,即社会变迁及其原因,法律对人的统治和压迫,法律对人(部分人)的工具性价值就成为中国法学关注的核心。在这样的理论体系中关注的只是规范本身的作用而不是规范的良恶,人成为法律的对象。其结果就是人成为历史长河中的泡沫,尽管我们天天讲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但是在法律理论中人却成为法律发展史的客体。
三、法学如何追求良善(一)求真的法学方法存在的问题——对现在的法学方法的解构1. 混淆应然与实然,将应然等同于实然。在许多学者那里,一个实然的描述是真的,这意味着它所包含的应然的成分也是对的,或者根本不管其对错。
2. 重实然轻应然。真假只对实然的描述命题有意义,对于规范性的应然命题而言,只有正当与否的问题。所以法学研究“真的定位”必然导致忽略应然的研究。例如,对不同历史阶段的法的历史类型的描述,得出一个结论: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的,而最高的就是最善的、最好的,就是一个由真到善的理论逻辑。
3. 将人工具化。求真的法律理论是一个纯粹工具合理性的理论,它最大的缺憾是将人工具化。法学的最终指向是如何统治人,或者说如何管理人。如何统治人? 这里有一个预设的前提是:有一部分人在上面,一部分人在下面, 在上的人统治在下的人。怎样使这样的统治结构正当化、永恒化? 我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将在台上的人的利益加以最大化、永恒化、永久化,我的利益就是你的利益,我的利益就代表着社会的发展方向,我就是社会,将统治者的利益加以最大化、永恒化和永久化。据此,法学所寻找的基地就是利益,而这种利益又被预设为由两个对立的集团所掌控,因此法学的目的不在于合理的分配人间的利益,而在于以利益的对抗为原因,来论证维护特权的法律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规范学的基本方法作为规范学, 它的目标是追求善。这个“善”是建立在“真”的基础之上的,“真”作为一种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虚假的东西很少是善的东西。但是,真的东西也可能是很可恶的,比如: 奴隶制、一夫多妻制在历史上就都是“真”的,但是这些制度很好吗? 因此,对真的追求要服从对善的追求,这决定了作为规范学科的方法当兼容实证与价值评判方法。同时,在法学当中,价值评价具有终极意义。比如说:人的尊严具有不可侵犯性,但是这很难讲出什么道理,就是这样的。我讲的是在伦理意义上的方法,追求何者为善的方法。在法学方法中,还有一个如何实现善的规范的方法问题,价值评价的方法,一个兼具工具合理性和伦理合理性的方法。
1. 价值评价方法价值评价是法学的首要方法,古罗马人把法律定义为公平善良的意志,这个定义是非常适当的。对于法学、法律我们首先要问的不是科学与否、不是真理与否、不是合规律与否,而是正当与否,善还是恶、公平还是不公平。法学的价值评价与一般的伦理学评价是有所不同的,法学的价值评价除了一般的伦理学的价值评价方法以外,还包括规范的评价,也就是说法学的评价方法有两个层面:一个是一般伦理层面的评价,另一个是规范以内的评价。这是建立在规范等级意义上的评价方法,也就是说法律的价值评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实证规范的层面和超越实证规范的层面。人需要对实证的规范表示尊重,这是社会本身的表现形态。什么是社会? 规范是社会的神经系统,没有规范的地方就没有社会。但是现实规范又未必都是善的,因此人需要不断的超越实证的规范,对实证的规范进行评价,在思维与实践当中追求更高的善,这是一个永恒的追求,人的永恒追求就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