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腊,自然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而希腊人正是将法律与自然相关联。此时,自然是什么? 自然就是人自在的东西,它通过自然将法律与人相联接,其背后贯彻的是伦理,在希腊实际上法学就是伦理学。在罗马,就不用讲了。罗马人在《法学总论》中公开声明:法律是善良公平的艺术。他不讲法学是追求规律的,而强调法学就是追求善良、追求公平。即使在中世纪,法学也追求公平的。在中世纪,虽然强调法律是上帝创造的,是上帝的意志,但是,上帝不仅是人类的创造者,上帝也是人类理性的向导,是人类伦理的向导。所以,中世纪西方的神是伦理的神。不是说神叫你干吗你就干吗,上帝叫你做好事,不做坏事,所以它是一个伦理的神。在这个意义上,宗教的意义并不简单,不要说宗教都是可怕的,都是坏的。我常常开个玩笑,最可怕的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因为他无所畏惧。人生活在世界上,研究法律的各位同志们、同学们,必须有所畏惧,没有畏惧的人是一个非常可怕的人。我不是要大家去信神,而是要有一种历史的态度去看待这个问题。17、18世纪启蒙运动中恢复的思想其实是希腊的思想,西塞罗的思想,她唤起的也是要追求公平正义。
我们中国怎样呢? 中国古代法律也追求伦理。我们中国古代第一个大法官皋陶,叫“理官”,而不叫“法官”,理者,讲道理,理可以作动词讲,理理清楚。古代的诸子百家多讲法律与伦理的关联。儒家讲“仁”,“仁”是两个人,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讲道理。道家的无为而治、道法自然,就是效法习惯法。最最了不起的是墨家,墨家构造的是一个完全伦理的法律体系。在墨家的法律思想中,每一个统治者都有义务去统一当地的义,义就是法律和伦理。天子要统一天下的义,而且这还不够,要使天下的义符合一个更高的东西——天志,天的意志。那天是什么? 墨家指“天鬼”,天鬼具有人的意志,也要吃喝也有好恶。实际上是通过“天鬼”这个概念,把人的某些东西投射到里面去。墨家讲的“天”具有人的情感和正义感。因此墨子讲非战、讲兼爱、讲平等,他讲的平等是大家一律平等,而不是今天讲的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但是墨家后来成为绝学,因为它与等级制度格格不入。但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是有着严重的问题在里头的,因为它所讲的礼是包含严格的等级制度在里头的。这个礼是现实的,王权是最高的,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学或法律最大的缺陷——没有平等或者平等很少。
(三)以科学自居并以追求规律为己任的我国法学的弱点我把它归结为这样几点:
1. 缺乏伦理思维中国的法学到现在没有伦理维度,它的目标是寻找规律而不是寻找正义,它的基本理论框架是描述,而不是寻找应然理论规范,它不是一种规范学而是一种社会科学。
2. 缺少实证精神和普适精神实证精神和普适精神是作为科学的两个必备的支点,而我们中国没有。造成了法学中缺乏一般的“人”的概念,一般的“人”被批判成是资产阶级的唯心观点。在这个理论框架里,人是阶级的人,人是对立为你死我活的人。这个理论作为批判那些行尸走肉式的坏的法律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把它作为建构自己法律的基础那就有太大的问题了。我所讲的平等问题就是指出我们法学理论中的这个根本性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