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3年写过一篇文章写的权利平等问题,我们人类在启蒙运动中讲的平等是很明显的权利平等,我们在“五四宪法”中讲的平等也是权利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到了现在退化成了适用法律的平等,如果适用法律的平等就是法律平等的话,那么我们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也是平等的、奴隶制的法律也是平等的,有个法律规定你是奴隶就行了嘛! 这是很荒谬的,平等就是指法律权利的平等。那么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中会存在这样的东西呢? 我在思考一个问题:毛病出在什么地方? 首先我要找一找法律平等的基础在什么地方? 这就是我今天要讨论的问题。
寻找法律平等的基础,首先要找到我们现在的法学的毛病在哪儿。我们的法学,特别是主流的法理学贯彻的实际是在为不平等的制度进行法理上的论证。我们为什么会走到这条路上来? 在我看来,首先是法学定位上的错误。因此,我要从“科学”这个词讲起。我们不是在讲法律是“法律科学”吗? 因此,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科学与科学帝国主义。我们现在法学定位的错误,是在科学帝国主义下产生的一种错误的学科定位。第二个问题是——在理性的科学观中法学是什么? 法学应该追求什么? 我所得出的结论是:法学应当追求公平和正义。第三个问题,一个方法问题——如何追求公平和正义? 我得出的结论有两点:第一个是实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价值评价,价值评价具有终极性,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实证的方法应当让位,价值评价的方法具有终极意义。第四个问题是:既然价值评价具有终极意义,价值评价用的是演绎的方法(当然也有归纳的方法,我会讲到) ,演绎方法的最终的大前提、也就是基础是什么? 我要找一找价值评价的基础是什么,我认为这个基础就是法律平等的基础。这就是我今天上午要讲的问题,希望各位在听的同时找出我存在的问题,对我提出批评。下面就开始我正式的讲演。
一、科学与科学帝国主义(一)科学的胜利与以科学为宗科学是现代化的成果也是现代化的动力,科学给人们带来了幸福,但科学不单单给人类带来欢笑,也有眼泪。科学的传统源自于希腊,希腊的科学传统有一个很重要的优势,也是她的劣势:即“真善合一”,在希腊人看来一个真的东西就是善的。尽管希腊人区分两个真理:一个是自然科学的真理,一个是伦理的真理,但是这二者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真善合一的传统是当时知识欠发达的结果和表现。在近代实验科学发展起来之后,实证的方法大行其道,由于希腊开创的真善不分的传统的影响,实证的方法就迅速向社会科学领域渗透。这个有没有好处? 有,它大大促进了有关社会的知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进程。但是,它也带来一些问题,在西方,它带来了以科学为宗和实证主义占上风的后果;在中国则产生了科学帝国主义。
在希腊,科学产生于公元前七世纪,但是随着中世纪神学的兴起,科学作为一种话语就逐渐的衰落了,神学话语独占了话语市场。这时,科学就依傍于神学。当科学在13世纪开始兴起的时候,当时的科学家们就没有今天的科学家们那样幸运,他们被社会、教会认为是疯子,当时有的科学家不得不把自己伪装成疯子,躲到深山老林里进行实验。到了17世纪前后,实证科学又一次兴起,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话语系统,西方的思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向科学靠拢。其中最为积极的就是各种各样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本身并非科学的范畴,但它把自己装扮成科学,其中最厉害的是法国人塔西,他所创建的学派就叫“意识形态学派”,他认为,意识形态就是思想科学。当然,在当时,这个思想的影响并不大,拿破仑也说过思想科学是一群对政治无知的知识分子的胡说八道, 思想不能成为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