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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最后,为了加强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帮助总统协调联邦环保局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环境事务和冲突,1994年白宫设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联邦环境执行官办公室(Office of the Federal Environmental executive)[12]。联邦环境执行官同时还兼任国家环境质量监督委员会的副主任。联邦环境执行官办公室除协调各部门和推行工业界环境保护事务以及向总统提交环境咨询报告外,还负责管辖政府各部门内部的环境保护事务,包括政府部门有关采购环保物资、推行废物再生利用、节能和绿色建筑等方面的事务。
  
  从美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体制设置上看出,专业的环境保护机构即EPA作为美国一个联邦政府部门只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管理有关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环境保护事务,而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的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则承担了在决策方面的协调任务,虽然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总统,但是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它能够让部门利益的争端的解决真正是从全局进行考虑,而且保证了美国联邦环保局在环保管理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优先性。同时,在对于联邦环保局和其它部门之间出现冲突时有专门的机构协助总统进行协调,也使得协调具有相应的微观操作性。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体制的协调机构的工作内容,对于我国中央的环境保护协调机构的设置从地位、作用和权力的授予上都是值得借鉴的。首先,认清国家环保总局的地位和职能,不能一味的提高国家环保总局的位阶以求解决问题,更应该授予合适的部门进行协调。其次,对于协调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协调机关的首长应该能参与到国家的重大决策中,而且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中协调机构应该具有类似于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的权力。再次,对于协调机构的职能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中予以明确。最后,通过立法对环境保护体制的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进一步明晰,减少冲突。
【作者简介】
张鹏,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所。

【注释】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第65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第68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第40至41页。
程振华:《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 ----李鹏副总理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载《世界环境》1984年第4期。
程正康:《环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第133至139页。
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17页。
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17至118页。
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dept/jgznjj/200404/t20040428_89743.htm,最后登录于2007年5月20日。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第38至39页。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第217至219页。
汪劲:《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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