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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业务并入新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的一个局,称环境保护局。随后,绝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也将原设置的环境保护局与城乡建设部门合并。这种调整意在将不上编制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入一个较高级别的常设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局替代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后,实质上削弱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国务院决定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3]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84年5月,为了加强环境管理,在国务院内设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年12月,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体现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在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且不可替代的作用。[4]1988年3月,正式成立了直属国务院的国家环境保护局。这个时期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并存,在权限和职责上有所不同。[5]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国务院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定、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和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以及有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组成,并聘任若干名专家作为其顾问。国家环境保护局既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一个办事机构。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内部职责的分工,主要负责拟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监督,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和管理等。作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国家环保局主要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委员会的决议,具体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可以看出来,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是没有宏观上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只有在微观方面有组织协调的职能。这一时期具有宏观协调能力的还是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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