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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分析


On the Coordinate Function of SEPA


张鹏 


【摘要】有效的环境保护的管理离不开高效合理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支撑。中央政府部门中的环境保护协调机构在整个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协调机构权力与能力的不符,进而导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制整体运行缺乏效率的现状。我国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构设置需要重新被审视,并提出了设立符合国情的环保行政管理协调机构的设想。
【关键词】中央政府;环境管理体制;协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全文】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协调职能依据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思想,是国际社会对环境和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后在中国的具体体现,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中国化表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1]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首先就必须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2]各级决策部门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不仅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从源头上就可以控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决策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其次,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必须加强执法过程中环境保护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减少部门利益的冲突。这样能够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对环境保护的足够重视。
  
  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应该被作为政府环境管理的重要事项。这里所说的协调主要是政府环境管理中对部门利益的综合考虑、对部门之间冲突的化解和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督促实施。在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国务院不仅要确保在决策过程中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思想,并且应该要求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各部门在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思想,这是落实政策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目标的客观保证。中央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经济、社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直接关系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环保部门与其它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应当作为行政部门建设的重点来考虑,这关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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