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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循环经济与立法规制

  
  再次,要在其他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充实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各地方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目前地方性法规有《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等几部,数量甚少。同时各地方在本区域层次上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修订相关法规、条例。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
  
  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要逐步制定鼓励绿色消费的经济政策,以节俭消费为中心,倡导绿色消费,倡导非物质性的消费方式。制定资源合理消耗规范,加强对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建材、纺织、轻工业等重点行业的资源消耗控制和对产品的包装材料进行控制,建立高利用、低损耗、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在消费引导方面政府要起表率作用,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消费行为影响事业单位、企业和公众。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利用的废物供求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各级政府应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废旧物质的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往往存在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将环境税作为新的绿色税制改革的关键,通过税收的形式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实现外部成本的内在化,从而改变市场价格信号以劝阻某种有害环境的消费或生产行为;增加企业的“生产者责任”, 对产品从生产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负责。在社会管理中以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我管束为中心, 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鼓励每个人为建立循环社会做出努力。
【作者简介】
张瑞萍(1979- ),女,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职称:讲师。
毕业于兰州大学经济法专业,学位:法学硕士,学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学。主持2006年度甘肃政法学院重点科研资助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与环境法律问题研究》;参与2004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行为与公民权利保障研究》;2003年公安部科研项目(已完成结项)《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恐怖犯罪问题研究》,2003年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已完成结项)《甘肃农村社会医疗保障的现状及法律制度创新》。参与2005年甘肃省教育厅项目《环境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等。参编教材《环境与资源法学》,撰写8万字。参加2006年度在甘肃政法学院学院举办的《民商法》、《经济法》年会。已发表学术论文9篇。
[2]有些学者认为是“5R”原则,即在“3R”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再思考,再修复两个原则的新理念,要求做到新的经济观、自然观、生产、消费观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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