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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循环经济与立法规制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循环经济基本法为基础,由综合法律、专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首先,修订宪法,整合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做出政策性的宣告,有步骤地制定促进循环经济的基础法,从宏观战略上规定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我国还没有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但目前已加快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即将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包括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激励的手段和措施、激发公众参与、政府和有关主体义务和责任四个方面。法律框架大概包括九个方面: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全社会绿色消费鼓励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循环经济发展激励制度;相关的中介组织服务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项责任;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11此外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增设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倡导可持续消费的专章规定。
  
  其次,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专项法规的制定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法律保障,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立法上的必然选择。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有关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法规也是实现物质循环的基本法律保障。其内容比较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做出特殊的规定;同时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扶持和经济刺激的内容,以便支撑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从发达国家立法实践来看,为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还颁布了诸如容器、包装、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之类再生利用的专项法,我国应制定相关的《包装法》、《电子产品、电器的流通回收及处理法》、《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等废旧物回收利用专项法,以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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