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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循环经济与立法规制

  
  (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从法律规制的过程着眼,根据过程的顺序性,可以发现循环经济法律规制的层次性。第一,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制的前提和依据,其贯穿于法律调整活动的始终,第二,循环经济法律秩序的确立,法律规范实施的目的就是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循环经济法制的秩序价值是生态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和谐统一意味着以人为本的生态平衡。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的认识论基础在于这样的一个转变: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是相互交融的、相互影响的,人通过对生态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使人类的社会秩序特别是经济秩序的构建以自然秩序为榜样,是对自然秩序的回归,从而引导人们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进行社会经济活动,9使得人类社会这一生态子系统能在地球村这个生态大系统中代代延续和全面发展。第三,循环经济法律信息反馈体系的确立,法律信息反馈体系是法律规制机制中联结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的枢纽,是法律规制机制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
  
  从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的传统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到末端处理模式,其弊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和财产利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通过对社会发展模式的思索,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无限索取、破坏与自然本身承受能力之间的差距是造成人地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人类开始以征服自然变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相应的调整。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大背景,出现了传统的不可持续生产方式的一种变革——循环经济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在市场机制下,存在明晰的产权制度以及完善的价格、竞争机制,市场主体面对法律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其他污染控制目标,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传统的高消耗、低利用、高污染的循环经济模式。突破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就与环境的关系而言,人类社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发展模式,法律规制也因之发生变迁,循环经济法律规制体系也因之发生改变。
  
  法律规制体系是具有生命力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必须要搭建一个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骨架,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法律的规制。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言: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等,而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10目前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将生产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这一立法模式虽比末端治理前进了一步,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冲突。另一种是经济循环型,如日本、德国, 两国均通过专门制定循环型经济基本法的方式明确基本原则,以全面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我国的立法停留在源头防治阶段,还没有形成经济运行全过程控制的阶段,因此仍属于污染防治型立法模式。在移植国外先进法律制度时,要注意我国具有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我国应借鉴后者,因为这一立法模式注重从经济运行机制内部来协调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源头上杜绝污染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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