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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循环经济与立法规制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考察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制订了《废物管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实现节省资源和避免废物产生的废物管理目标。1996年专门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目的在于促进循环经济,保护自然环境,确保废物按有利于环境的方式进行处理。从1998年到2005年,德国共制定了《垃圾法》、《再生能源法》、《包装法》、《电子产品、电器的流通回收及处理法》等近20多部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立法体系。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自然资源—生产—消费—二次资源”的双元制回收系统(DSD), 大力发展资源回收产业( 或称为社会静脉产业)。据世界经济2004年统计,德国所有生产行业产生的垃圾被重新利用的比率平均为50% ,垃圾再利用行业每年创造价值410亿欧元。
  
  日本则是继德国之后在推行循环经济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最为健全。立法体系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规定了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原则,目标等内容,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层面为两部综合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第三层面为两部综合法下设的多部专项法,《专门再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以及《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2000年日本总的物质循环利用率达到10%左右, 所循环利用的大都是资源短缺或价值较高的废旧物质, 如废钢、废铝、废塑料等。日本到2010年的具体目标是,资源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比2000年分别提高40% ,废弃物最终处理量减少一半,相关产业的市场需求和就业规模扩大一倍。
  
  美国自1976年通过并颁布的《资源回收利用法》, 加强了对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为废弃物的生产者、运输者、处理者、贮存和最终处置者规定了各自的法律责任。美国各州自20世纪8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促进生产和消费中资源再生循环的法规,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90年通过了《污染预防法》,提出用污染预防取代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
  
  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韩国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北欧的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和冰岛等国家,在其环境保护法中包括了大量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为其本国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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