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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循环经济与立法规制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世界潮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和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等循环经济战略在一些发达国家逐渐确立起来。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要求发展必须是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它始终贯穿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两大主题。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能够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要对可持续发展进行实质性度量,同时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因素,使绿色GDP 成为评价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指标,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信息支持。循环经济是不同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 人类从自然中获取资源, 又不加任何处理地向环境排放废弃物, 是从“资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污染排放物”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经济增长靠的是高强度的开采和消费资源以及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而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 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 在此基础上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6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持续进行。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却不断增长,如果这两方面的关系处理不当,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只有建立一种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经济模式,即循环经济模式,才能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循环经济立法的必然性。循环经济立法既要关注当代人之间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代内公平, 又强调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自然资源利益分配的代际公平, 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与规范, 保障代与代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 形成人类共同体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共享和分享。因此, 循环经济立法在制度层面上,以“人与自然同存的整体利益”为中心作为价值观念。从规范内容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含规制和引导经济行为和环境行为的规范,它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人类活动中的经济效率和生态效率。同时追求的是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三者统一起来,要求从三维分裂的发展走向三维统一的发展。7重视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经济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传统发展模式的局限性、生态环境保护的急迫性,这决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性。
  
  三、中外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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