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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循环经济与立法规制

  
  生态、环境问题是循环经济的中心。循环经济以生态效率为核心, 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内在化的路子。注重按生态学规律有效利用环境价值, 强调生态产出, 在此基础上实现清洁目标, 这与经济法之“ 经济性”具有内在一致性。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生态效率最大化、环境资源的配置最优化、物质资源减量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因此,循环经济模式要求的是人类要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法律和社会制度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自然、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经济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等相和谐。循环经济的提出和发展,既是严峻的生态环境现实迫使人类作出的对经济增长模式的新的选择,也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认识。4循环经济强调的是在生产活动之初尽可能少投入自然资源, 生产活动中尽可能少消耗自然资源, 生产活动之末尽可能排出生产废弃物。在循环经济状态下, 无论人们采用什么活动方式, 终极目标是在获取物质产品的同时, 资源必须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 环境必须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2]三个原则呈现递进性关系,控制有害环境的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当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
  
  二、循环经济立法规制的价值
  
  循环经济法律价值的实现有助于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部门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体现了法的价值多元化。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文明一部分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内涵有着 “生态文明、生态化”的文化标识。循环经济法律规制的价值实现,是一个从理念层面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再到实践中的法律运行的过程,依赖于目的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统一。换个角度说,这一个过程反映了法的三种形态:价值、规范和社会事实,只有当价值诉之于规范,并在社会互动中实现时,这一切的制度才能被人类更好的利用。5
  
  循环经济是绿色GDP 新框架的现实基础。GDP代表着目前世界通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统一标准。对于任何国家来说,经济增长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经济增长势必消耗资源,经济增长也往往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GDP是反映经济发展的重要宏观经济指标,但是它并没有反映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所产生的这些负面影响。而绿色GDP 就是在GDP 的基础上,扣除经济发展所引起的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损失的代价。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反映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循环经济是绿色GDP 新框架的现实基础。绿色GDP,是一种新态度,是一种对人类以往高消耗、高污染发展模式的反思,它强调对环境的投资不能在短期内衡量其盈亏,应该以长远的眼光来关注地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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