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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志法律问题研究

  
  (二)环境标志立法层级有待提高
  
  尽管上述法律都是环境标志法律保护所必须援引的法律渊源,但是其只能作为上位法。目前我国还没有直接规制环境标志的法律或法规,一直以来,我国环境标志运行的直接依据是《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即非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建立初期,这种实验性的做法是合理和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和世界各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目前的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应当明确环境标志制度在环境法体系中的地位,使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走到法律的轨道上;提高环境标志制度的法律层次,建议以《环境标志管理条例》这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环境标志制度进行立法。
  
  在研究环境法中的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时都必须既要意识到环境法的独立性,又要重视其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衔接,这是环境法的综合性特征要求我们特别注意的问题。在制定有关环境标志的申请条件、环境标志使用合同、合同违约责任、假冒环境标志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环境标志的本质性特征,即按照其证明商标的本质属性来进行制定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商标法》以及其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理,并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证明商标的规定。最后,再结合环境标志的特殊性,对环境标志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使用期限、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作者简介】
张显云,女,贵州省贵定县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任欣:中外环境标志的比较.中国环境科学.1999(2).189
万劲波:试论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环境科学动态.1999(4).13
马可秦鹏:产品环境标志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99
2001年《商标法》修正案第三条第三款证明商标定义
关于I型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职能转变带来的环境标志所有权归属变化在下文论述
林刚:知识产权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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