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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志法律问题研究

  
  一是,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环境标志被侵权,应当由谁主张权利;二是,由于使用环境标志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应当向谁提出救济。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发现环境标志被侵权,由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来主张权利?笔者认为,使用人取得一个环境标志,即表示着该产品拥有较高的信誉,是来之不易的。如果他人假冒,受损害的首先是使用人,侵犯了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欺骗了消费者。环境标志作为一种证明商标,其使用人对商标享有的权利几乎相当于普通商标的所有人。因此,如果出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侵权的行为,使用人即厂商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阻止。当然,商标注册人作为环境标志的所有权人也享有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权利。对于第二个问题,使用人取得环境标志的使用权后,如果因为其使用不当,比如没有继续保证产品的环保性能,对消费者构成了欺骗、造成损失,理所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环境标志的所有人不以盈利为目,所以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由于其对环境标志的管理不力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环境标志立法层级问题
  
  (一)环境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对环境标志的法律保护仅停留在将环境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给予一般性的保护。首先,《商标法》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环境标志的系统保护提供法律渊源。2001通过的《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在第3条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该法所保护的商标中包括证明商标,并给出了证明商标的概念。2003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也对证明商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商标法》第40条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为环境标志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可使用合同方面的法律依据。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商标法》第51条致62条列举了五种商标侵权行为,并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司法保护等。其次,《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刑法》中对商标的使用的相关规定,为环境标志的分散保护提供法律渊源。《产品质量法》第 5 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 31 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在第 51 条也规定了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法律责任。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中也有对冒用认证商标进行相应规定。《刑法》对环境标志的保护也是通过对认证商标的保护来实现的,主要体现为刑法的 213 条-215 条关于侵犯商标权益的法律责任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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