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环境标志法律问题研究

  (二)环境标志的功能
  
  环境标志通过消费者选择购买环境标志产品,进而引导厂商开发、生产环境友好产品,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首先,环境标志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环境友好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环境标志产品。环境标志将复杂的科学环境信息压缩为一个小小的图形标志,给消费者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该产品是一种环境友好型产品,具有普通产品所不具有的环保特性,为消费者选择有利于环境的产品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尺度。消费者通过选购产品影响厂商对产品生产的环境决策,进而意识到环境保护不仅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一项权利。通过与消费活动的结合,激发人们通过购买行动来参加和支持环境保护活动,是环境标志制度的首要功能。其次,环境标志引导厂商开发、生产环境友好产品。过去人们总是通过行政权对企业进行管理,然而企业的目的是营利,不可能牺牲自己的利润来保护环境,其环保措施多是由于法律或政策的约束而采取的消极被动举措,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效果达不到理想状态。环境标志以市场驱动力促进企业环保技术革新,引导厂商开发、生产环境友好产品。企业为了其产品能够获得环境标志,必须依据产品的环境行为评价标准,对每类产品的环境行为包括从原材料的开发利用、加工制造、流通、消费直到用后处置等全过程都进行评价。通过市场供需原理,企业将尽一切力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通过增加销售量而获得更多利润。3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促进环境标志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使那些有害于环境的产品越来越没有市场。环境标志以市场为因素,为企业从环境污染者、破坏者转变为环境保护者建立了桥梁。
  
  二、环境标志法律属性
  
  环境标志是一种典型的证明商标,对于环境标志的这一法律属性学术界和实践中都已没有争议。大多数国家实施环境标志制度都将环境标志登记注册为商标,并建立后续法律制度进行保障。我国也将环境标志界定为证明商标,并对其进行了商标登记。我国I型环境标志于1994年正式出台,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作为注册人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注册;我国Ⅱ型、Ⅲ型环境标志于2002年推出,由中国商品学会作为注册人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注册。将环境标志进行商标登记是保护环境标志的最有力也是首要的法律手段。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4普通商标的所有人就是商标的使用人,而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同时也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证明商标的使用者是除了证明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注册人注册证明商标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许可他人使用。具体到环境标志这种证明商标而言,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我国I型环境标志的注册人,也是其所有人5;中国商品学会是Ⅱ型、Ⅲ型环境标志的注册人,也是其所有人。二者都是对环境标志产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第三方组织,只有经第三方机构检验认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要求后,厂商的某种产品才能获得环境标志。获得环境标志的厂商是环境标志的使用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