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冯缤妻子案件本身而言,笔者也仅能从媒体的报道中,了解个大概,而对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院的裁判文书,因无相关的报道,也无从得知。但从已有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以及一审法院认可10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中。笔者认为,冯缤妻子确实“冤”,冯缤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更值得尊敬。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七条对此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在冯缤妻子案中,一审法院对于10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实际上就肯定了冯缤妻子具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况且孝感中院在用工十年的时间内,居然未与冯缤妻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孝感中院本应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冯缤妻子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孝感中院却知法犯法,不是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相反却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手中的权力,通过辞退员工或改变用工主体的伎俩,来规避《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冯缤妻子未工作满十年,但自2008年2月1日起,满一年后,孝感中院仍未与冯缤妻子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孝感中院已与冯缤妻子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冯缤妻子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一年期间内的双倍工资。
冯缤妻子一案中,孝感中院有关部门对《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 是相当到位和准确的,但孝感中院规避《
劳动合同法》的伎俩却是十分常见的,也是十分露骨的,冯缤妻子的“冤情”也是属实的。至于一审法院依据何种法律条文,既认定双方存在10年事实劳动关系,又未判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笔者十分感兴趣,希望冯缤本人或审判法官,能把判决书发到网上,供大家从法律的角度学习和探讨,以便从中领略审判法官高超的裁判行为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