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胸壁内伤检验,自然不会得出辛培峰胸部同方向盘因碰撞致胸壁损伤的结论,也不会排除没有同方向盘因碰撞致胸壁损伤的可能。
三项血样检材中编号1(储物箱左侧)和编号2(前顶灯座)是小史的血型与原DNA鉴定所在同处位置存在小顾的血样有交叉现象,在此情况下势必要勘验继而描述遗留血液痕迹的形成原因,根据溅射、擦拭、触碰还是流淌等不同的所致原因来推断三人的运动方向和轨迹,所析鉴定书没有做细致勘验,经验取代科学检验,减弱了结论的说服力。
编号3(左遮阳板下悬晨钟挂坠)依法不能作为检材。因为此检材是小贾亲属在事发一周后,在尸体被车体砸压所沁出的血迹边捡的,有可能是二次沾染所致,已失去了综合判断的前提。检材应当是办案机关在现场依据法定程序合法取得,显然不是委托方勘验所得,不应当作为检材使用。况且上面亦可能存在多人血迹的可能,即便检验也需当着当事人面封存,说明来源并重新检验。
本鉴定虽没有明示小顾的座置,根据推演应坐在后座左侧,这与二人在事发后的笔录矛盾。鉴定意见书未说明后排二人是谁碰的驾驶座椅背,自然不会考虑到二人在后排所分配的空间体积概念,假如小顾坐在驾驶室左后侧,无法解释驾驶室左侧车门下侧和驾驶员正前侧有大量多处小顾血液的原因,而作为被鉴定为驾驶员的小贾的血液却唯独没有,似乎难于找到合适的解释理由了。
根据前排中间档杆上部的储物箱左侧下部是小史的血液的事实,足可以判断是小史的身体将驾驶员的座椅碰撞到向左前方倾斜的位置,被卡在中间头部血液流淌下落到所制位置。
副驾驶前舱没有碰撞痕迹不能排除当时的小贾从正前以极快的车辆碰撞速度鱼贯而出,这种可能性与左前挡风玻璃上人的贯出点勘验结论----没有留下皮屑、血迹的事实非常吻合,不能依此得出副驾驶座无人的结论。
结语:
本案还未结束,本该权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毫无权威之言,仅凭经验,不辅助高科技的物理实验,没有充分的说理和直观的三维动画演示,只为结论而结论的鉴定还有什么意义?
司法鉴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改变现状还是另谋出路,世界先进的鉴定机构能否洋为中用,大学和科研机构与鉴定机构搞一搞联合,刑事侦查机关和鉴定机构搞一搞交流,值得探究探究。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
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