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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抑或其他?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债务转移。《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一规定即是法律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债务转移广义上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合同的内容和主体是可以变更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合同主体变更又叫合同转让。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有包括权利转让、义务转移及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义务(即债务转移),应当与第三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没有与第三人协商转移义务或虽经协商一致转移义务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债务转移,第三人不能成为与债权人之间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新债务人的身份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相应地,第三人对债权人没有义务履行合同,债权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而原债务人应当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法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强制约束力。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是纯粹出于自愿。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即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是债务人本身,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及违约责任,而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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