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拍卖纠纷谈竞拍文物、艺术作品的法律风险及预防对策
钟建林;张朝晖
【全文】
前言
“盛世兴收藏”。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不断增强。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收藏热即是这种反映。收藏的对象一般有文物古玩、名家书画等。由于收藏物在满足收藏者精神需求的同时,往往蕴涵着一定的甚至巨大的经济价值,因而收藏常常又体现为一种投资行为。人们购买收藏物,期望收藏物升值后高价转让以获取利润。既然是投资,那么有可能获得利润,也可能遇到风险。那么,如何尽可能避免和减少风险呢?本文拟通过剖析一个真实的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投资文物、艺术作品收藏时应具备怎样的投资风险意识,应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避免收藏风险。希望本文能为人们理性地投资收藏,也为促进收藏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简要案情
原告王女士(郭某之妻),原告小郭(郭某之子),原告老郭(郭某之父)。
被告某拍卖公司。
原告王女士、小郭、老郭向法院起诉称:郭某于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5日在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先后竞拍购得溥仪楷书横幅、梅兰芳楷书五言联、沈尹默行书立轴、张大千唐人抚琴图各一件,价款共计102 500元。2004年4月27日郭某因病死亡,上述四幅书画作品作为遗产由我们三人继承。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四幅书画作品为仿品。被告在拍卖时没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物的瑕疵,违反了《
拍卖法》的规定,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02 500元。
被告某拍卖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拍卖会前公示的竞买规则已明确声明,上述四件书画作品系他人委托我公司拍卖,我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郭某从某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竞拍书画作品的时间、作品名称和件数、成交金额、原告系郭某的合法继承人等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某拍卖公司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举办拍卖会,拍卖开始前在向社会公示的拍卖规则中声明:竞买人在办理完竞买登记手续后,有权查验拍卖品、查阅有关拍卖资料,以鉴定或者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弄清自己想了解的拍卖品的情况,有权取得拍卖资料;竞买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参加应价,则视为认可拍卖品的现状(包括瑕疵和缺陷),愿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绝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者拒绝付款,否则本公司将依法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本公司在拍卖目录或者图录中、或者以其他形式对任何拍卖品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售价或者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作任何担保。本公司任何人或者本公司委托的任何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媒介等)对拍卖品所作的任何内容的介绍、描述或者评价,仅属参考意见,并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品作任何担保。为了确定四幅书画作品的真伪,2004年8月30日,王女士向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了《文物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述四幅书画作品均属仿品,但《文物鉴定书》没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缺乏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王女士、小郭、老郭认为某拍卖公司未向竞买人告知拍卖物瑕疵,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拍卖公司赔偿102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