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法律人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办案当然没错,可是切记要学会通过高收视率的“公案”来修复公众的“心理失衡”。我们专家学者、法官不能只懂法律而不懂社会。
英美陪审团制度就颇耐人寻味,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让陪审团来审查判断事实,而让法官来适用法律,把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分开。这既是对法官在审查判断事实方面的能力的不信任,同时也是在保护法官,因为让代表人民的陪审团来裁判事实,这就是避免了法官陷入对事实认定这一个极为麻烦棘手的深渊中。这也说明,法官的强项在于适用法律,而不在于认定事实,为什么?因为法官和学者一样,整天呆在大楼里,远远脱离社会,脱离人情,而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判断,却需要深深懂得人情、懂得世故。戴眼镜代表着知识和学问,但戴眼镜不代表着透彻人情世态、懂社会。
最高法院一位领导曾提到在我们国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发生的事情,也验证了有时候“戴眼镜的不懂社会”,事情是这样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上,专家学者针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民事赔偿标准高的现状,怒不可遏,力荐大大提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他们的逻辑是“岂有此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怎么能比民事赔偿标准低呢?”结果事与愿违,好心办成坏事,本来是想让刑事被害人和被告人双赢(被害人拿到更多的赔款,被告人因向被害人赔钱得以减轻处罚),却往往出现:被告人大多是没有很多钱的人,如果向被害人赔的钱不是太多,被告人一方自家变卖家产、找亲戚朋友借借还能凑齐。再说损害多少赔多少,填平法则也符合法理啊。如果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定的太高,根本不切合实际,让被告人赔力所不及的钱,法院想跟其家人朋友做思想工作时,常常出现其亲人不接电话或者找不见人(即使接了电话、找见了人,他们则扬言我们家没钱,被告人有的是自由,你们多关他几年好了)的情况,本想救被告人,却实际害了被告人。难怪这位领导抱怨:这些专家学者根本不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况,整天瞎嚷嚷。我一位供职于最高法院的朋友,对此作了极为深刻到位的注解:“这段话我深有体会,贫穷是万恶之源,富人和穷人犯罪的种类都不一样,富人白领犯什么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居多,贪污贿赂罪,他们不需要强奸,他有钱,自然可以为所欲为,老婆出轨了也不需要去杀人,他正好可以再找一个,他有钱,他不需要为哥们义气,去打架斗殴,只有,穷人,才会因为贫穷去抢劫,去杀人,去为别人打架、站脚助威,也只有贫穷,才会为离婚、邻里纠纷、意气用事而行凶行恶,他们犯罪了,自然没钱赔,他们被羁押了,他们才感到人情的炎凉,让老婆拿钱,老婆也许早已经跑了,让孩子拿钱,孩子还需要别人抚养呢,让爹妈拿钱,爹妈早已经老了,让兄弟拿钱,遇到好兄弟还行,遇到不好的兄弟,还等着他被核准死刑后继承他的房子呢(现实中的真实情况)。核准的死刑案件,很多都是穷得丁当响。有钱,赔了钱,自然判死缓了。学者主张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法律规定得高了,受害人家人的胃口大了,开口要几十万,谁能够拿出来呢?法院判了,被告没钱还是没钱,这又有什么意义呢?被告若是有钱人,他为了从轻处罚,自然出手阔绰,一味的提高标准,意义不大,遇见一个穷犯人,法律规定赔一百万和赔一万是一样的,他没钱,就是没钱,法律不会为他创造财富,你怎么能够从他身上拿走更多呢?被告近亲属愿意赔,是人家良心好,近亲属不赔,法律一点办法也没有--人家没有法律义务。法律要是把被害人的胃口养大了,把被告人的近亲属惹恼火了,谁能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