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得从法理方面寻找答案,英美法律一个核心的价值就是: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免遭来自于政府或者其他强权部门的侵害。就是说,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体权利的,而不是用来保护官府的。于是法官们判案时,一个劲地向普通民众倾斜。两方起纠纷,生矛盾,闹到僵持不下进而打官司的境地,常常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胜诉的机率大,这样的结果有“损盈余而弥不足”的味道。从依法办事的法律角度来看,这的确是一种不公平。可是把这些案件置于整个社会当中,它们确又是一种实质性的公平。这样的法律不公平,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实践表明这样做的社会效果是很好的。在老美看来,这种表面上的法律不公平,恰恰是超越法律的实质公平,公平不仅仅存在于看得见的事实里,还存在于人们的心理,偏颇的执法,正好修复了人们的“心理公平”。看来,美国法官比较了解社会。
看完域外风景,我们再把目光转到我们国家,有人说的非常好:“中国正处于改革的‘进行时’仿佛一辆急速行驶的车,正在接连转弯。转弯的车,不仅得操心轮胎的走向,还得考虑车上乘客的感受。转弯的车容易颠簸、容易倾斜,驾驶员稍有不慎,就会车毁人亡,转弯途中,原有的秩序纷纷瓦解,新秩序的建立尚待时日,错综复杂的矛盾很容易从隐形走向显形,既得利益者千方百计追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海潮般猛涨的市场消费让普通民众气喘吁吁。越演越烈的腐败,塑造了大众被剥夺被损害的受冤的心理。眼看着掌握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强势群体掳金掠银,民众的被剥夺被伤害感会越发强烈。日久天长,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就界限分明,裂痕难以弥合,互信丧失,猜疑与仇恨加剧,社会难免滑向风雨飘摇之中。强势者与弱势者同乘一艘船,船一旦倾覆,不论贫富贵贱,所有成员都会成为祭品。”(安黎:《修复公众的“心理公平”,《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9期》
于是乎,当一个普通女服务员与一个消费者发生了冲突,大众不过是一群看客。可是一旦听说那个消费者是某个级别的官员,看客们就成了女服务员的娘家人,不再保持中立,而是齐刷刷地站在了这位服务员的立场,把手指头戳向、唾沫星吐向这个官员。邓玉娇案件正是如此。当大街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时,路人不过是一群看客,可是一旦听说那个驾车者是一个阔少爷,看客们就成了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口诛笔伐富人驾车者为富不仁,不把穷人的生死当回事。杭州胡斌飙车案正是如此。这样的社会现象潜藏着公众的一种生活逻辑:我们不知道到底是谁对谁错,可是我们知道这个社会上,官员、有钱人总是经常欺负我们小老百姓。公众为什么会这样想呢?恐怕与公众的心理失衡大有关系。心理一旦失衡,法律观念就会退场,理性精神就会魂飞魄散,横空出世的就是情绪。公众的心理在“揭竿而起”,无论如何这是一个令人绝对不能视而不见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