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为了解决诉讼迟延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改历来实行的随时提出主义,将诉讼程序的结构改为审前准备加集中审理,在这一新的程序结构中,实行诉讼主张与诉讼资料的适时提出主义和对逾期提出的当事人给予包括失权在内的制裁也就成为必然。为了实行新的程序结构,德国在1976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新的民事诉讼法将法院的审理划分为准备程序与主期日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准备方式或者先期首次期日方式进行准备,在后一阶段,法院通过言词辩论进行集中审理并作出判决。新法为法官和当事人设定了诉讼促进义务,要求法官受理案件后,积极进行准备,在准备程序中为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指定适当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各方按照诉讼的程度和程序上的要求,适时地提出攻击和防御的方法,特别是各种主张、否认、异议、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并授权法官在必要时采用失权制裁不遵守时限的当事人。
德国被外界认为是实行证据失权较为严格的国家。在分析德国的证据失权时,我们不能只看到法律规定了法官有权让逾期提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失权,还应当分析失权的构成要件。在德国民事诉讼中,构成证据失权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l)法官对案件实施了审前准备。德国民事诉讼法为法院规定了两种准备方式—先期首次期日和书面准备。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作主期日前的准备。在准备程序中,法官为当事人确定相应的期限。失权制度是以准备程序的存在为其前提条件的,法律之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逾期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是由于在准备程序中已经为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提供了适当的时间。如果未经准备程序就径行失权,失权的正当性就会发生疑问。(2)逾期提出导致诉讼迟延。尽管法院为当事人确定了期限,但逾期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总是难以避免的。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诉讼资料,法院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予以排除,逾期提出并不必然造成诉讼迟延,所以法院还需要区别逾期提出对诉讼进展的不同影响,如接受逾期提出必定造成诉讼迟延的,可能会让其失权,而对不致于延误诉讼的,则不得作出失权决定。[4](3)当事人逾期提出有重大过失。这一条件强调的是失权的当事人在主观上须有可归责性。当事人逾期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有复杂的原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有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仅仅由于逾期提出客观上会延滞诉讼就使之失权,不问当事人主观方面的缘由是有违公正的。一般而言,既然攻击和防御方法对自己有利,当事人总是乐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很可能是“事出有因”。所以,德国民诉法要求法院在遇到逾期提出时,应当给当事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应要求当事人就其无过失加以释明”。只有当法官认为逾期提出既会延滞诉讼,当事人又存在重大过失时,才能够动用失权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