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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的法治图景

  

  现代行政法的历史转折通过私人的行政来体现民主,是社会的必然选择。


  

  现代行政中,许多任务已无法单纯由行政机关独自完成,许多专业性的技术事项,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能力、经验以及财力支持,从效率与成本的观点来看,将某些行政业务交由私人执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服务质量。


  

  不过,有关授权或委托的理论中,一些传统的政府职能(如治安、监狱)能否采取公私合作或者民营化的方式来实现是有争议的。


  

  许多人将民营化或公私合作视作是解决公共服务因政府提供不足的良方,因为进入到这些领域从事经营与服务的私人主体受到市场规制而不受严格的法律约束,可以更好地回应多样的需求。但是,质疑者也大有人在,主要认为该机制缺乏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律过于严厉,导致政府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与公民的需要。但同样容易被忽略的是私人主体在承担服务供给任务时也会面临着上述两个问题。


  

  在制约方面,公司法与治理问题会导致私人主体高成本而低产出。而另一方面则因监督不足,私人主体可能侵犯公民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特别是承担行政任务的私人如何拘束的问题,作者透过德国以及日本法的思考,指出必须予以实施法的统制,同时,他也认为这些承担行政任务的私人,“原本是私法人,应该如何区别其私人组织、活动的部分与有关官方的公共规制的部分以及如何确保公共部分的信息公开等问题值得探讨。但基本思路应该是对与公共规制有关的部分予以公开透明化。”


  

  对于行政程序问题,作者指出,一方面要贯彻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另一方面,对于不适用行政程序法的功能性规则,比如企业联合、基准、规章等的制定过程中,要适当地反映出消费者和第三者等方面的外部意见,并且有必要探讨通过外部人员的参加来保障公正的决定程序等程序的正当化问题。质言之,公私合作的模式导致公私界分变得模糊不清,但是公法的价值并未出现退缩。


  

  《私人行政》一书中所提及的公私合作的形态,在中国正不同程度地出现或者正在出现的路上。


  

  虽然学界对“民营化”所引发的问题思考很多,但是对法律如何拘束,才不至于使行政机关通过私法产生“逃匿”现象,不至于导致私人主体过分侵犯公民的权益等,却探讨不多,《私人行政》或将给中国带来很好的借鉴,呈现了公私合作的法治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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