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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的法治图景

公私合作的法治图景


高秦伟


【全文】
  

  “通过私人的行政”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受到西方多国关注,也影响了中国。


  

  由于研究者结构、语言等因素,我们多从管理学或者美国的经验来展开研究。《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展现了德国、日本行政法学对此的思考,兼具理论争点和个案解释,更有某个具体领域的整体剖析,为中国读者展现了公私合作的法治图景。


  

  公与私的界限划分公与私如何划分,是学习公法或行政法遇到的普遍问题,从历史视角看,许多努力均无功而果。


  

  而面对当下民营化的大行其道,公私界分变得更加复杂。之所以将一些领域称为“公”,主要是为使政府行为具有合法性,事实上从查士丁尼时期,“公法”与“私法”就是用来定义个人与国家关系的。


  

  在大陆法系法理学中,其源起于罗马法,公法涉及到国家对公民的实质性的义务。在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中,虽很少界定内涵,但基本内容一致。进一步,各国还使用“公共利益”来表明自由民主国家政府角色的正当性。


  

  自19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均被授权来保护“公共利益、设施与必需品”。但公共利益如何定义?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主要通过各种利益团体、政治团体与司法主张等形成。


  

  公共利益的概念形成,使得各国在发展过程中,将许多未被规制的领域转移到政府控制下。


  

  现在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承担与经营着政府职能,形态多样,《私人行政》一书分两编介绍了德国与日本的概况,还指出“通过私人的行政”可分三大类:一是实质上的私化,将公共任务转移给私人(如出售国有企业);二是形式上的私化,也称组织私化,将承担公共任务的组织私法化成为公司形态;三是功能的私化,部分私化或外部委托,行政事务权限与责任仍然属于行政机关,但它的实施委任给纯粹的私人主体。对学习行政法的人而言,如何区分公与私极为困难,当我们面对“民营化”,公与私的界分就更加复杂了。


  

  《私人行政》的作者并不畏惧复杂,先从行政改革与私化的大背景出发,探讨委任私人行政行使行政权限的法律统制问题,接着以其娴熟的法律规范解释技术对德国的技术监督领域、航空管制改革领域、警察行政辅助领域、资助行政领域等,通过私人的行政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其法的统制进行详细阐释。作者上引德国行政法学鼻祖的理论,下及行政法学甚至是其他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展现了通过私人的行政之起因、理论争点以及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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