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经济是一种普遍现象,当经济出现不正常时,政府往往冲到最前面,充当救市者。一般说来,政府适度插手经济并不是坏事,但是如果不尊重市场规律的话,政府的好心就会演变成恶意,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来种种非议。金融危机的到来印证了这一论点。日益加剧的金融危机,迫使各国政府、央行与监管当局采取非常大的手笔干预经济。美国、英国、欧盟、日本、瑞士等危机重灾区的政府和央行在危机肆虐之时纷纷启动了金融危机紧急处置计划,包括给银行体系提供一揽子存款和负债保险、问题资产担保、紧急流动性支持和直接注资等等。这些行动诣在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避免经济大幅衰退。但是,人为的干预往往收效并不见得好。拿美国来说,救市措施非但没有阻却经济危机的步伐,反倒加剧了企业破产,雷曼、AIG、美林等最终难免一死的结局。在这方面应该吸取美国政府的教训。笔者承认政府在金融危机中为防止企业破产进行的救市是出于好意,但是,在经济高度市场化的今天,应当让企业遵循市场规律,政府适时放手才是良策。但并不否认政府的适当干预。而是建议政府干预应逐步退出市场机制。
此外,企业破产在很多地方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而且有损于政府政绩提升。因此,害怕破产、不敢破产是政府官员普遍存在的心态。尤其是在特殊时期,比如说金融危机时,不少政府在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往往还负担了就业压力这一包袱。为了缓解自身压力,这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强制措施阻碍企业破产。但是,政府却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这种阻碍企业破产的观点是颠倒的政绩观;这种阻碍企业破产的做法是错误的政府作为。这些认识上和行动上的错误非但无益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职工,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将大部分倒闭企业拒之破产门外,逼着企业主卷款潜逃,留下没有清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更多的失业人口。鉴于这一现象,《破产法》主笔起草人、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曹思源感叹道:“破产制度已经在新中国发展了二十年,但是很多官员依旧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并千方百计地加以阻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11]
2.银行阻碍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理应支持企业破产,又怎么会阻碍企业破产?这不免令人费解。但是,现实是,在企业寻求破产救济的道路上,来自银行方面的阻碍却是最重要的法外障碍。原因却与相关文件的不配套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