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关于“法学发展、法学教师层次与法本的关系”问题。我主张,法学本科专业取消之后,将会促进法学教师专业层次的提高,从而增强我国法学研究的整体实力。但有人反驳认为“法学专业的浅薄、法学教师的肤浅等似乎与法本的存在与否没什么关系”,但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表述,实践中是怎么运作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教育与治学环境下,是有不同的作用结果的。在法学教育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欧陆法系国家,这个问题并不明显,反而相辅相成地彼此推进。但在中国目前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运行的实践中,却带来了种种客观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学教师面对层次不够高的学生而放松了对自己的专业要求。事实上,这个问题不必专门调研而只需要逻辑推理也可以常识性地掌握一个机理,那就是:一个并不以学术为追求的人,在面对越来越泛滥的没有初步的基本社会阅历与高等教育背景的受教育对象时,他/她是否依然付出更高的教学与科研成本?这本身似乎更是一个自然道理。
三是关于“废除法本与就业的关系”问题。有人说“废除法本并不会大规模缩减法科学生的规模”,这又涉及到关于废除法本之后的教育机制建立、教育体制理顺与整个法学教育制度、法律与政策的配套供应问题。当砍掉法学本科专业之后,并不一定像有人所担忧的那样“法硕满天飞”,我所主张的砍掉法学本科专业,也是必须在相关配套措施能够有实施保障的前提下的废除,而不是毫不顾虑地一概切掉。
四是关于“精英人才与精英学院的关系”问题。有人借助国外一些先进的做法,认为可以认定一些有实力的院校如原来司法部或国家重点院校的学校毕业生才可参加司法考试或免考,而其他学校毕业的只能做助理或书记员等。通过这样才可选拔出优秀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拉开不同学校法学教育挡次。但我认为,这个做法从理论上说似乎比较科学,但放置于中国,可能还是有问题。中国的问题很复杂,确立哪些法学院保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看起来简单。名牌法学院的学生也是参差不齐的,低层次法学院的学生也有非常优秀的法学学子。审批制度的盛行会使这项制度在执行中脱离它的本来旨意。法学或者法律精英化的培养模式应该走“人的精英化”而不是“学院的精英化”。
五是关于“现实问题与改革前景的关系”问题。这里以法律硕士教育项目为例。法律硕士教育项目最初因授权招生单位极少,不限报考者本科阶段所修专业,后来招生单位逐步扩散,原则上只招本科阶段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但许多人却打了擦边球,比如由于一些专业(像思想政治教育等)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他们在学校也开设一些法律课,报名时他们完全可以以学的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为理由;另外,在职攻读的那种法律硕士(包括“研究生班”等各类名目),据我所知,只要报名即可,不管本科学的法学专业还是其他专业;当然也不排除依靠“关系”成功报名的。现在能够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铺天盖地,名目也繁多、泛滥,又开闸放水,本科阶段修法学专业者也可报名,名曰“法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