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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法本取消论”

  
  第一,取消法本,愈演愈烈的就业难问题可至少在法学专业领域得到缓解。“就业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唯有法学专业存在。但教育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从人才培养与输送的角度观察,又必须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哪些专业该砍掉,哪些专业该在什么学历层次上砍掉,哪些专业该作出数量限制,哪些专业该作出招生年限限制(比如暂停),哪些专业又应当扩大招生规模,这都是教育当局所认真思索的问题。表面上这是一个增增减减、刮刮砍砍的问题,实质上这是在遵循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基础上的教育结构优化问题。就法学专业来说,尽管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但法律人才的量的需求已经基本饱和,越来越多的各类法律人才与法学人才,在短时间内甚至在特定人的一生中是无法从事法律职业的,不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生存与发展。但从法律人才的质的需求来看,则仍然是紧缺人才。这就需要法学教育应培养精英人才,让对法律职业真正有追求、有向往甚至有信仰的人,接受法学或者法律高层次教育,既充实现实的法律人才质方面的需求空缺,又可以起到法律职业群体内部更新换代的作用。只要在遵循规律的前提下通盘考虑,结构优化了,就业压力的缓解即可成为现实的可能。

  
  第二,取消法本,抬升法律职业人才的层次,提高人才使用效率,优化法律实施的环境。正如有大学校长指出的那样,法学这类专业是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人才可以驾驭好的。它既不像纯粹的自然科学技术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技术掌握程度;也不像纯粹的人文社会科学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研究与创作能力。法学尽管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但它却兼有自然科学性与社会科学性。它一方面不是单纯的社会科学,需要人的逻辑分析与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它又不是单纯的自然科学,需要人的社会阅历与观察分析问题的感验。如果高中毕业,就立即学习法学,往往带来的问题就是学不透,分析问题抓不住主要矛盾,争议的焦点与利益的平衡掌握容易随着性情而摇摆不定。法律科学的要害,说到底就在于剖析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驾驭好社会关系必须要求驾驭者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尤其是对社会问题与社会现象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这些能力单纯依赖“教科书”是不能有效获取的,单纯依靠教师的传授,也会随时感觉“绝知此事要躬行”。而现在的法律院系设置的社会实践或者专业见习,基本上已不再是过去那种毕业上岗前的定向实习,而是演变为一种纯粹的教学任务了,走样了的实习并不能帮助法科学生完成社会阅历的有效积累。因此,让在其他专业学习圆满之后的学生,在基本上度过成年年龄的若干年后,也就是大学本科毕业之时,再跨入法学院修读法学或者法律,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具备了某个或者某几个专业的知识背景、经历了人生自然成长关键时期的几年之后,再进入法学或者法律的殿堂,不仅有了知性和智性的学习基础,也有了较为成熟的情商,这样一来可以保证法学或者法律的专业学习能力,如果教育质量同步跟上,那么,高级法律或者法学人才的出炉,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毕业之后,可以基本上对口地从事为此而奔波多年的法律职业,加之自己多年以来的积累,比刚刚本科毕业时毕竟又成熟不少,这样容易很快进入工作角色,人才使用效率随即提高,驾驭法律实施的人层次提高了,法律实施的环境也会比现在有所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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