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叠加式无过失方案
叠加式无过失方案是传统侵权责任险与无过失补偿保险并存的方案。在当事人之间不问有无过失保险人径行向受害人支付,受害人仍然保留侵权法上的追偿权利,获得无过失补偿后,受害人仍能够依据侵权法向加害人追偿。叠加式方案的补偿金数额一般低于混合式方案。典型的叠加式方案是以数额有限的无过失补偿金赔付由人身伤害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不包括补偿非金钱损失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一方案虽不触及侵权制度,但是为避免双重回复无过失保险补偿金与侵权损害赔偿金,就同一损害项目只可就两者取其一。
叠加式又可分为三种[18]:选择性叠加、命令式叠加、强制式叠加。
选择性叠加方案允许无过失保险只是作为购买机动车责任险时的一种选择性添附险种。可以将只是作与普通机动车综合商业险、碰撞险一样自由决定是否购买。此种制度下,保险人有法定义务向投保人提供此保险服务,而投保人没有义务必须选择。
被保险人在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可向保险人要求医疗、住院及丧葬费用赔付,以及工资收入损失的80%。受害人(被保险人)受领无过失保险赔付不影响其向有过失方提起侵权法诉讼,保险人可按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回复得到的金额为限扣除无过失保险赔付的金额。受害人的侵权法诉讼费用自行承担。
命令式叠加是指尽管无过失保险并非强制保险但是一旦机动车所有人购买责任保险就必须同时投保无过失保险;即保险人有法定义务提供,投保人要么同时接受两种保险要么走开。
强制式叠加比命令式叠加更为严格,因为法律要求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而同时责任保险与命令式叠加相同,都附加了无过失保险,因此如果想合法驾驶车辆就必须同时购买两种保险。
(四)选择式无过失方案[19]
针对无过失保险和传统的侵权制度僵持不下立法并存的实际,奥康纳教授提出由机动车保险投保人自己选择的新议案,并得到国会的广泛支持。根据该提议,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就赔偿方式在无过失保险方案和侵权法方案之间做出选择。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谁可以从谁那里回复损失,同时取决于两个因素:即本人所获得的保险种类和保单限度以及事故中对方所有的保单的种类和限额。在只涉及保障人身的被保险人(只选择了无过失保险),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依据自己的保单限额向自己的保险人获得净经济损失赔付,净经济损失超过保单额度的部分可以依照侵权法向受到人身保护的对方要求回复。
如果事故发生在均选择侵权制度的人之间,该法案(议案)则不对此情况发生效力。损害赔偿结果依据侵权法得出。事故如果发生在各选择一种互不相同的制度的两人之间,被保险人首先就净经济损失向自己的保险人以保单额度为限要求赔付。净经济损失超过保单部分中又不属于无形损害的,可以向选择侵权制度的一方要求回复。选择侵权法回复方式者,不能从选择保障人身之人处要求回复无形损害。选择以侵权法回复损害之人的无形损害回复请求只能向自己的保险人依据“保留侵权”(tort maintenance coverage)主张,根据这一保险范围,选此方式的被保险人可以在所购的保单额度范围内回复所有的为侵权法所承认的损害。受到保留侵权保险保护之人还可以就自己受到的净经济损失中超过保留侵权保险保单范围的部分向所有的选择人身保护之人请求回复。
那些选择侵权的人无法向选择人身保护的人回复所有的损失,而且选择侵权的人只能从自己的保留侵权保险中回复无形损害赔偿,而且还必须受到保单限额的限制。这一制度似乎有偏袒选择人身保护方之嫌,因为选择侵权的一方不得不另外从自己的资源中摊出成本抵抗风险。
如前项所述,无过失补偿方案在保险形式上以第一方保险替代原来的第三方保险将传统的机动车责任保险转换为直接存在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补偿损失的保险。尽管无过失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仍可总结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向事故受害人提供补偿时不考虑事故任何一方是否存在过失;其次、采用第一方保险;再次、通常仅限于人身伤害补偿、经济损失提供基本的补偿保障。
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第一方(相对于第三方)医疗支出保险为驾驶人与乘客购买收入损失保险。现行无过失保险金仅保障经济损失而不包含精神损害性质的身心痛苦损害。在实行强制第一方无过失保险的州,购买此类保险时申领机动车牌照的前提条件,违反此规定当然伴有刑事责任惩罚并失去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的权利。类同于推行绝对强制责任保险的做法。过失驾驶人对受害人侵权法上的责任受到限制。限制的方式通常为两类:一类以受到的伤害程度为标准;一类以伤害造成的医疗支出数额为标准。只有当受害人的合计损失超过一个起始点(thresholds)时才可向侵权人寻求赔偿。各州的起始点不相同。有的州规定依照医疗费用的数目、致害程度的严重性(医学上的损伤或不能工作的天数)或是依照书面要求设定起点(verbal thresholds)。要求较为严格的如密歇根州和纽约州,提起侵权之诉的起始点必须是:重大伤害或严重伤害,包括死亡、下肢截肢、丧失感觉、承重骨骨折;而较宽松的如佛罗里达,只要求构成任何永久性的残疾。
与多数无过失保险方案仅限于提供基本的人身保障这一特征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无过失保险补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财产损失。无过失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并不包括财产损失。本文认为原因可能有两个:[20]首先人身伤害一般较易引起社会共鸣,为社会多数成员关注,如不受基本的维护唯恐易发生社会问题。另一原因是由于从无过失险的目的出发,保险人被要求迅速向受害人提供补偿,为节约费用一般设置较少调查环节,如此会诱发道德风险。因此包括哥伦比亚方案在内的大多数无过失保险方案仅仅以向事故受害人提供人身伤害赔付为限。而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更多交由商业车辆损失险保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的财产部分应对。
但是就车辆本身的损失而言,仍有一些立法将其纳入承包的范围。一九七二年马萨诸塞州实施了首个包括财产险的无过失保险方案。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车辆财产损失提供选择性的救济:一种是受保险汽车因碰撞而致倾覆产生损害时,无论被保险人过失有无,保险人扣除自负额度后,负赔偿责任;一种是受保险汽车受有损害时,被保险人须就此项损害系由加害汽车驾驶人之过失所导致提供相当程度之证明后,保险人始于扣除自负额后为赔偿;另一种是对于受保险车辆不提供保险,被保险人也不得对被保险人提供任何赔偿请求,但可在法定责任范围内免除其对外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