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般情况下,受伤害较轻的受害人者不能获得任何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某些情形下,受害人遭受到十分严重的极端的身心痛苦并且向加害人提出了侵权之诉时,允许身心痛苦为由要求得到赔偿。出现死亡、严重且永久性致残、毁容或六个月以上丧失行动能力情形时,受害人可以提起因受到身心痛苦之侵权之诉(pains and sufferings)(当然,这些诉讼都受到普通法上所有对侵权之诉的普通时效限制)。即便在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诉诸身心痛苦的请求都必须满足诉讼“起始点”(该提案建议以五千美元为起点),所有低于这一起始点的损害赔偿都不受支持。
(九)统一法案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仅仅向机动车辆所有者、其家人、其他占用所有人车辆之人和行人提供无过失补偿;而且同时为已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其他合法驾驶人可能引发的对他人的侵权责任提供每人每次事故上限为二万五千美元的保险。如愿意多支付保险费可以得到承保限额更高的保单。[12]
一般而言,这个立法的趋势[13]是朝向无过失的方向。无过失方案的基本内容包含于这个提议之中。
无过失方案的中受到保单保障之对象:其一、保单所载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家人;家人指同为居家一处的配偶与子女和其他亲属如被保险人亲属购有另一无过失保险,则不受本无过失保险的保障,避免双重受偿。其二、得到许可驾驶与乘坐机动车之人,许可应是指来自车辆所有人。其三、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行人,行人是指车辆以外之人。保障范围的宽泛也是无过失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的不同,人身意外险只有被保险人受到保单的保障,而无过失的保障如前所述要广泛得多。[14]
无过失方中的不受到保单保障的对象:其一、事故发生时受到酒精作用影响的驾驶人;其二、事故发生时正驾驶车辆实施犯罪活动或躲避拘捕;其三、自甘风险行为,如从事车辆竞速赛等,己身受有伤害;其四、故意行为导致己身伤害者;其五、未受许可驾驶车辆受由人身伤害者;其六、应购买而未购买无过失保险者。这六种情况中的行为人不得就自己的人身伤害提出赔付请求。
无过失保险给付的项目包括:
其一、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医疗器械费用、药物费用、手术费用以及康复费用;其二、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每周不超过二百美元;计有收入损失和替代看护费用补偿两大项;[15]其三、死亡的赔付;其四、丧葬费用赔付。
无过失保险求偿的方式则体现了该方案具有的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特点。由于采用第一方保险,所以无过失方案中事故发生后的求偿较之第三方保险体系下,法院判决责任成立之前受害人没有要求保险人赔付的权利,对受害人的利益自然有更多保护。
无过失保险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和其家属、无论是否乘坐该保单所记载的车辆,只要遭受涉及汽车的事故,无论是以行人还是以同乘人身份卷入事故,都可以依据保单向自己的保险人求偿;也就是说只要购有保单,即使承保车辆没有卷入车祸仍能依据保单受到保障。
货运、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同乘人,驾驶或乘坐雇主提供车辆的驾驶人与受雇人及其家人,向车辆的保险人求偿。
未购有无过失保单,乘坐他人汽车受到伤害,向该车辆保险人求偿。
行人可向任何一辆卷入与自己处于同一事故的车辆的保险人求偿。
无过失机动车保险方案的目的是使得因事故致死或人身伤害获得赔偿更为容易。由于受到伤害的保单持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取代了过去的侵权法诉讼过程,使得获得赔偿变得快捷。在无过失方案中获得人身赔偿的受害人数目会更多,获得的赔偿速度也将较使用传统保险单的传统侵权法体系下大为加快。然而,无过失赔偿方案下获得的补偿数额低于侵权法制度下回复所获得的赔偿数额。
一、 无过失补偿方案的类别
无过失补偿方案的种类主要围绕着对侵权制度的留废程度与人身伤害的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回复两个要点展开。
(一)纯粹式无过失方案
纯粹式无过失方案为第一方保险,保障来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直接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对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害提供综合险保障。提供纯粹式无过失方案的立法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获得保险赔付无需证明事故任何一方的过失;其二、所有的侵权之诉都被废止,受害人不得提起侵权之诉;其三、纯粹无过失方案必定是采强制保险方式;其四、无过失方案必须就受害人的所有因人身伤害引起的医疗支出、康复费用和收入损失等经济损失承担无限制赔付。[16]采此无过失方式最著名的例子是新西兰的事故补偿方案,此方案覆盖的事故不仅仅包括道路上发生的事故而且包括所有领域的意外事件赔偿。
由于无过失方案使得侵权在多多少少程度上被废止,所以即使在最严重的伤害案件中,纯粹的“无过失”方案也必须提供足够的赔偿。(有些可以用)就收入损失的赔偿部分一般要达到满足生活标准线,就起点和上限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再根据残障程度的不同加上有限的非金钱损失的赔偿,纯粹式无过失方案倾向于将主要资源投入到基本补偿和康复两个方面上。
实行这种方案的还有加拿大魁北克省、以色列以及澳大利亚的北部省份。美国没有一个州采用纯粹无过失方式。
(二)混合式(改良式)
混合式方案的补偿数目相对追加式方案更为慷慨。在一些轻微伤害案件中,混合式方案废止了非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诉权,或是以专门条款防止利用侵权之诉构成双重回复。在另一些法域下,普通法上的诉权以原告有权利获得“无过失”补偿金的限度为界遭到剥夺,已获得补偿金的部分不得享有诉权。美国有十四个州采用了混合(改良)的“无过失”方案。部分“无过失”方案针对经济损失提供了较高的补偿金,已非常接近完全废止侵权制度的纯粹式方案。但是接受补偿金的受害人以获得的补偿金为限失去基于侵权法的诉权;只有在伤害非常严重的案件中,法院才会给予受害人非金钱损失性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原告按照侵权法规则诉请获得赔偿。这种模式被称为“门槛”模式或“起诉标准”模式,各州规定不一,如密歇根州对补偿的给付相当慷慨,对侵权法之诉门槛要求设定很高,因而接近实际上废除了侵权法。
基顿与奥康纳提出的方案就是典型的改良方案。他们的方案是对小额的机动车事故提供一个专门针对它的有限度的无过错适用方案,不管事故由谁引起,车辆相撞中的受害人都能得到包括医疗费和工资损失的补偿。但是除了一些最为严重的事故伤害外,对身心痛苦损害赔偿,即非经济损失,均禁止提起赔偿请求。同时保留侵权法制度,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非经济损失若超过五千美元(作为起始点)可以依据侵权法制度请求赔偿。标准设定分为两种:一种以医疗费用的数量为基数设定排除侵权的门槛,一种以遭受到的身体伤害为标准设定排除侵权法诉讼的门槛。[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