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对强制转移权的设定试图使行政机关的强制转移行为获得法规范上的依据。但是,动机的合理正当并不能够必然证成措施的合法。统合和超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已成为法治发展的方向。[16]形式合法性不能回避实质合法性的追问,实质合法性也不能无视形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任何有所偏废的做法最终都可能对法治造成严重的伤害,进而对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发展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对二者进行有机的整合。
(二)如何整合强制转移权的设定在形式合法性上存在明显瑕疵,最有效、最直接的修复方式是修订有关法律文本。但是,这不是浙江省所可以决定的。这一议题的走向取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认知和态度。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的立法需求能否和如何得到法律制度框架内的表达和实现机会是首先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十三条关于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关于法律的修改适用立法程序的规定,浙江省可以在参加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时以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的形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订有关法律的议案。但是,能否被列入会议议程则由主席团决定。由于全国人大会议任务繁重、会议频率较低和会期较短,因此地方的立法需求能否被列入会议议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是,这确实是《立法法》为地方表达立法需求所设置的制度通道,应当加以善用。
《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未赋予地方提出法律案和修改议案的权力。因此,地方也许只能通过立法游说,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如国务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提出请求,通过其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后,其第十一条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以及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时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相对人权益的措施的规定,其第四十九条关于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采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的规定能否为强制转移提供合法性资源?有没有可能将强制转移作为一种保护性约束措施看待?这是另一个思考的角度和尝试的路径。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同样不是地方立法和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的。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也可以向其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询问,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其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决定着上述尝试能否由可能变为现实。此外,司法机关在有关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如何对上述规定加以适用也值得关注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