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这一用语就是这样确立了主流地位的。它大致对应了中国违宪审查研究的第一阶段,时间大致是自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时期起,直至20世纪末期。
在这一阶段,尽管由于引入了“宪法监督”这一具有概括性的用语之后,对于如何界定这一概念的内涵曾存在狭广方面的争议,[12]但主流见解则还是忠实地依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3]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权“撤销国务院指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14]以及“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15]等条文的理解,主张中国存在了一种可与西方成熟法治国家的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相并立的、由最高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实行的“宪法监督”的制度。
也就是说,当时中国宪法学界的主流学说,不仅直接用“宪法监督”这一用语去界定自己国家的制度,而且还以这一概念作为一种视座,去囊括各个西方国家所采用的各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即认为后者也属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而已。这种用语的内在逻辑构成,起初可能是肇始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样一种在当时相当普遍的惯性思维,或是一种透过中国式的概念去理解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话语策略,并在某种隐喻的意义上补强该制度的正当性,但也在不经意之间,为如下所言的第二阶段的用语策略的改变,埋下了论理上的伏笔。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和比较研究的活泼化,指称“违宪审查”的用语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受到国外、尤其是日本以及周边部分国家或地区(如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影响,原本在日本形成的“违宪审查”一词,逐渐在中国的学术著述中高频出现,最终在2001年之后取代了“宪法监督”一词,而确立了稳固的主流地位,此后还为数部具有影响力的主流教科书所采纳。[16]
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许多学者不仅将它用以直接替代“宪法监督”这一用语,甚至反过来用以囊括中国式的“宪法监督”
这一用语,换言之,就是将中国现下所实行的相关制度,看作是与西方各国的不同模式相并列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加以把握。
较之于“宪法监督”这一用语的话语策略而言,这当然是一种“反其道而行之”的话语策略,但同时也是一种更具有强烈实践动机的话语策略,其动机可能就在于:“先将它套上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名分,然后再根据外国的经验推动它发展成为与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同样功能的制度。”[17]
这种用语策略的巧妙变化,在90年代初就曾开始出现端倪,如当时还在立法辅助机关从事实务和研究的一位学者就曾指出:“宪法监督也叫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国家为保障宪法实施所确立的一种监督制度。”但他还是沿用“宪法监督”这一概念去展开论述这种论述。[18]
然而,在90年代末,明确地采用“违宪审查”这一概念去直接替代并概括“宪法监督”的学者渐多,并趋壮大。[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