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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PE/VC需要高度关注国税函698号文及相关政策趋势

境外PE/VC需要高度关注国税函698号文及相关政策趋势


阚凤军


【关键词】PE;VC;关注;国税函;政策趋势
【全文】
  
  2010年6月,江苏省江都市国税局根据中国税法及国税函698号文的规定,成功向某跨国投资集团子公司追缴非居民所得税1.73亿元,这是自国税函698号文公布以后报道的最大一笔境外非居民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征收的所得税,这表明我国税务机关强化了境外投资机构避税信息的跟踪、识别及监管,进一步完善境外资本利得税征缴的实践操作经验。这一重大税务征缴事件,一方面表明我国在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上的强化,也提示境外PE/VC等投资机构在进行资本运作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有关问题,避免或减少税务上的风险。

  
  一、案例过程回放

  
  1、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营企业与外国一家投资集团合资成立。其中,该境外投资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持有扬州某公司49%股权。

  
  2、2009年初,江都市国税局获悉,外方投资者可能进行股权转让,并可能进行避税。2009年12月10日,国税总局发文(国税函698号文),重点就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范了间接股权转让行为。

  
  3、2010年1月,境外投资集团将所属子公司整体转让,也间接转让了某公司49%股权。

  
  4、江都税务局结合相关资料,初步判断被转让的子公司属于“无雇员、无其它资产和负债、无其它投资、无其它经营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最终,外方公司最终同意按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73亿元)税款。

  
  二、案例要点阐述

  
  1、境外投资集团将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该子公司新的全资控股母公司,进而间接持有境内合资公司49%的股权。境外投资集团的上述转让行为应判定为实质间接转让境内合资公司股权;

  
  2、境外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无雇员、无其它资产和负债、无其它投资、无其它经营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也就税该公司并非是一个运营实体,而是一个完全为持有特定股权的壳公司;

  
  3、境外投资集团通过在境外转让其所持有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实现投资收益。从补交的税款人民币1.73亿元推算,该境外投资集团投资境内合资公司的49%股权实现巨额的资本收益,而该资本收益完全来源于境内合资公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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