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在行政处罚法上出现的尴尬既不是由于立法者的疏漏而产生的,也不是对立法技术的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它实际上是立法机关的刻意安排。我们只要把《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草案)作一比较,答案就显现出来了。《行政处罚法》(草案)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是采取学理上的类别分类法,即规定了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和人身自由罚四类。其中在申诫罚中就包括了通报批评。(4) 而在正式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不但变更了草案的分类方法(改为逐一列举的方式),而且把通报批评从处罚的种类中予以剔除。通过这种立法方式的变更,我们就不难惴测立法机关的意图。这种变更实际上表明了立法机关从立法的高度否定了通报批评为行政处罚的可能。
2.通报批评在单行法律法规中的尴尬
目前,设定通报批评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多。据笔者对相关的)833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粗略统计,规定了通报批评的仅有12部。其中设定了通报批评的法律为0部(被统计的法律数为49部);设定了通报批评的行政法规为&部(被统计的行政法规数为306部);设定通报批评的部门规章为8部(被统计的部门规章数为478部)。(5) 通过这些统计资料的比对,我们不难发现,对通报批评这种所谓的行政处罚的设定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设定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少。在833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了通报批评的规范性文件只占1.44%。其中设定通报批评的行政法规占被统计行政法规总数的1.31%;设定了通报的部门规章占被统计部门规章总数的1.67%。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的级别较低。在被统计的三类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了通报批评,而作为效力仅低于宪法的法律来说,通报批评的设定却是空白,设定率为0%。也就是说,在被统计的49部法律中没有一部设定了通报批评。三是设定通报批评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与文件本身的级别呈一定的反比关系。规范性文件的级别或效力越低,设定通报批评的概率相对要高,反之,规范性文件的级别或效力越高,设定通报批评的概率就越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的设定率却高于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关系也大抵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