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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选择:通报批评在行政法中的命运

冲突与选择:通报批评在行政法中的命运


谢祥为


【摘要】对于通报批评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历来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由此就形成了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认为,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许多规范性文件都把通报批评规定在罚则中。反对说则认为,通报批评从其基本属性上讲不属于行政处罚。我们认为,通报批评无论是在法律的设定上还是在实践的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把通报批评归属于行政处罚,将会导致许多矛盾的产生。
【关键词】行政法;通报批评;性质;存废分析
【全文】
  

  一、通报批评的主要歧义


  

  关于通报批评的性质,行政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论,这种争论主要在于通报批评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由此而形成了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观点。赞成说认为,通报批评实际上属于行政处罚它与其他处罚形式构成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完整体系。如,我国行政法教材的开山之作——《行政法概要》——就认为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虽然在其“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中并未明确提到通报批评,但是在该教材的“农林水利管理处罚”中则明确指出了处罚的种类就包括了通报批评。(1)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尽管法律本身没有对通报批评作出明示,但是学者们仍认为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因为,通报批评与警告一样都是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处罚形式,都是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制裁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达到既制裁、教育本人,又广泛教育他人的目的。根据赞成说的主要观点,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通报批评是与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的警告并列的一种申诫罚,适用通报批评,应当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2)


  

  反对说认为,通报批评的性质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其理由包括:第一,通报批评的性质主要不是申诫罚。因为申诫罚的主要含义在于:由行政机关以正式的方式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通报批评则是通过实际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或者严惩影响当事人的声誉、名誉的方式,以社会影响和社会压力来达到制裁的效果和目的;第二,申诫罚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而通报批评并不是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一定范围内甚至向社会公开。第三,申诫罚一般是对违法行为轻微并且社会危害不大的当事人作出,其实际处罚力度应当是所有处罚种类中最小的。而通报批评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声誉,而且可能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其处罚的实际结果往往强于其他种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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