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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裁判及其司法应对

  
  2、将传媒裁判中的公众意见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

  
  对于已经引发传媒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既要在喧嚣的传媒舆论中秉持法律理性,又要积极借鉴吸纳其中的合理成分。但是,在参考公众意见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第一,对于传媒中哪些是真正的“公众意见”要进行区分鉴别。司法者要把充斥于传媒中的媒体意见、官方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明显偏激、哗众取宠的意见剔除,找到代表普通人的最朴素、最直观的“对于犯罪的严重程度的看法以及因犯罪而产生的焦虑”。[34]第二,对于公众意见中的合理成分与不合理成分要区别对待。公众意见来源于道德判断还是伦理考量,是政治诉求还是情感偏好,在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框架下能不能找到其合理化和正当化的支点,都需要司法者利用自己的智慧和正义观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公众意见中的不合理成分,司法者要坚决予以过滤。第三,无论司法者在参考公众意见后得出怎样的裁判结论,最重要的是要对这一结论的依据和理由予以充分的论证。缺少这种论证,等于没有为裁判结论拆除“引爆装置”,这会为下一轮的传媒裁判埋下伏笔。

  
  3、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和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

  
  司法机关要改变面对传媒裁判的被动局面,必须在传媒中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对个案的理性解读回应公众的质疑,引导公众的思考。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媒体提供监督和满足公众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笔者认为,为了应对越来越频繁的传媒裁判,一方面要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建立相同或类似的制度,对个案的裁判文书进行详尽的阐释,回答公众讨论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信息采集、信息通报以及应对传媒压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于引发传媒争议的个案,司法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了解舆论的动向,分析产生的原因并作出恰当的回应。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建立完善上述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强司法机关自身的行业自律,即任何司法者个人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囿于我们的特殊国情及司法机关在权力架构中的地位,我们不可能像英美国家直接对媒体发布“禁言令”,对于司法机关之外的法律职业群体的表达权也不能予以限制,但是保证司法机关面对传媒用一个声音说话,对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及权威性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作者简介】
任运通,男,1976年10月出生,河北省东光县人。经济学学士(南京审计学院,1999),法律硕士(清华大学,2007)。现任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二级法官。
【注释】 2006年4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由山西来广东打工的23岁男青年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超额刷卡取走了17.5万元。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认定许霆盗窃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经报道后,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大众传媒上广泛传播,并引发了包括众多专业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后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同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语,参见《法律专家把脉许霆案》,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第12页。
参见顾培东著:《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67页。
参见贺卫方著:《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21页。
参见Maxwell Mccombs, Donald Shaw著,袁杨杨译:《大众传播媒介的议题设置功能》,引自张国良主编:《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410页。
参见余亚莲、黄琼著:《从无期到5年,谁是许霆案幕后推手》,http://www.ycwb.com/xkb/2008-04/01/ content_1847270.htm,2009年5月24日访问。文中这样描述:“判决生效后,《新快报》率先披露此案,仅1000多字的报道,引起的巨大震动远远超过了记者预料。单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许霆’两个字,出来的相关网页就有300多万个,新闻更有10万余条……而每次与许霆相关的新闻出来,都会引发一场大讨论,在网易、新浪等知名网站的每日更新栏目中,相关留言曾高达数百万条!”
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3页。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反复强调这些内容,在最新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明确提出要“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
参见吕芳著:《大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官的职业思维》,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第13-16页。
参见Everett M. Rogers, James W. Dearing著,关世杰译:《议程设置的研究:现在它在何处,将走向何方》,引自常昌富等编选:《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同前注3,第169页。
这种冲突从根本上讲来源于我们以大规模移植法律为手段的法治现代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和本土资源的脱节,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
周安平著:《许霆案的民意:按照大数法则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第82页。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447页。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3页。
同上注,第316页。
参见赵晓力著:《司法权威的来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第73页。
参见周明太著:《“许霆案”的传媒议程设置分析》,载《东南传播》2008年第12期,第105页。
同前注3,第174-175页。
如“刘涌案”,再如“宝马车撞人案”。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在网上报道之后,全国很多人立即相信了撞人者就是某省副省长儿媳的流言,声讨肇事者和省领导的帖子“全线飘红”。参见白江著:《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7720>,2009年5月24日访问。
参见黄仁宇著:《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页。
参见Mahone A.R.(1982).“American jury voir dire and the ideal of equal justice” ,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ee,18,pp481-494.
参见张明楷著:《死刑问题上学者与法官的距离》,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543-556页。作者对部分学者有意提出异于他人的观点的动机和原因作了全面分析。
傅达林著:《习水案和邓玉娇案开创全民法官时代》,载《中国青年报》,2009年5月22日。
参见魏永征、张鸿霞著:《大众传媒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同前注4,第22页。
如袁崇焕之死,再如苏格拉底之死,参见柏拉图著:《苏格拉底的申辩》,严群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3-90页。
参见陈兴良著:《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审判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第3-17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0页。
同前注25,第547页。
参见韩永著:《许霆案发回重审的背后逻辑》,载《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3月3日,第37-38页。
Deirdre Golash and James Lynch, “Public opinion, Crime Seriousness, and Sentencing Policy”(1995), 22,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P7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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