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对待传媒裁判的应有态度
司法权的行使者首先应当认识到传媒裁判的不可回避性。正如前文所述,传媒裁判的生发和勃兴并非一种突发性或暂时性的社会现象,背后有深厚的社会、经济、文化动因。在司法自身的社会化努力以及社会公众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司法活动的关注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利用现代传媒平台参与个案讨论、表达个人情绪和诉求成为更多人的当然选择。同时,尽管司法与传媒的在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上存在一致性,[27]但随着原有的传媒意见主要体现权力机关意志、与大众需求脱节的现象逐步改变,[28]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过分亲合到走向意见分歧、传媒对司法裁判的批评从小心翼翼到大张旗鼓也是必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大众传媒的渗透力和幅射力逐步增强、公众参与的主体和范围不断扩大以及社会变革的持续深入,传媒裁判仍然有巨大的生长空间。就在本文撰写的过程中,“习水案”、“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深圳女许霆案”在各种传媒中引发的热议正沸沸扬扬、此起彼伏。可以说,对越来越多的个案进入传媒并接受公众检验的总体趋势,司法机关不能回避也无处回避。
正因为如此,司法机关应该以开放的胸怀和包容的心态迎接时代的挑战。从上文中对传媒裁判的价值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普通大众并不怀疑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或者法治社会价值的前提下,司法者认真倾听并充分考虑传媒中的意见和看法,在甄别扬弃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裁判,对于司法权的行使和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实际上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相反,如果司法者无视传媒裁判的存在、拒绝接受传媒意见中的合理成分,就有可能造成司法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脱节;而司法机关关上大门、以维护司法独立的名义与传媒对抗,则势必会加深司法与民众的隔阂,加剧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和偏见,继而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司法活动本身的正当化基础。所以,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传媒裁判,尽快完成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应对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司法机关必须要做出的选择。
但是,司法机关也绝不能在传媒裁判的冲击之下自乱阵脚,盲目地屈从于传媒意见。传媒裁判的主体、立场、形成方式决定了其与司法裁判本质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出现偏颇的可能性。形式上传媒裁判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但并不代表其结论一定是正确的、合理的、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是吻合的。个人权利在汹涌的民意浪潮下被淹没,正平正义在个案中得不到实现的例子在历史长河中时而有之。[29]之所以文明社会都将审判权交给专门的司法机关行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意图利用司法的理性来阻抗多数人的不理性。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司法独立的内涵决定了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并且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行使。即使传媒裁判的分析和判断具有合理性,也永远不能替代司法机关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裁判。如果司法裁判遇到传媒裁判即妥协、附和,非但是对司法独立精神的破坏,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也会无从保障。[30]所以,面对传媒裁判带来的考验,司法机关坚守住职业理性和独立品格也是一个根本性的要求。
(二)司法机关回应传媒裁判的应有作为
1、把每件案子都当作可能引发传媒裁判的案子来审理
司法机关应对传媒裁判冲击的最重要力量,来自于司法裁判自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一个司法裁判达到了这两个要求,就不用惧怕和担心来自任何渠道的压力。在今天任何一个个案都有可能通过传媒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情况下,司法者在办案的过程中就应该自问:如果这个案子引发了传媒裁判,我们的司法结论能不能取得公众的认同?当然,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但是通过包括许霆案在内的典型案件带来的启示,从回应传媒裁判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般性要求之外,还有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第一,要强化案件裁判过程中的逻辑推理。司法者的思维要严格按照三段论的一般模式,将能够被证据证实的“法律真实”归属到法条的构成要件之下,从而推演出特定的法效果。[31]这种复杂、理性而专业的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和展示,本身具有无可替代的说服力。第二,在参考先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本案的特殊性。我们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先例的影响无处不在;[32]我们没有普通法国家那样成熟的“区别技术”,但是援例判案必须强化相异性比较。主体、对象、手段、后果等任何一个方面的特殊性,都可能被放在传媒裁判的放大镜下,也都应该是司法者在对比既往案例提出处理意见的考虑因素。第三,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保证程序不出瑕疵。有关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不用本文赘述,对这一点作出提示,主要是因为案件一旦进入传媒视野,司法程序是否严格依法进行就会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方面。许霆案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却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即受到传媒的质疑和批评。[33]第四,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加强其结论的可接受性。受各种因素的限制,我们的裁判文书说理一直是个薄弱环节。对比许霆案两次一审的判决书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能达到重审判决书的说理水平,即使本案一样被传媒关注,其引发争论的激烈程度和司法机关的被动程度都会大幅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