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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裁判及其司法应对

传媒裁判及其司法应对



以许霆案为样本的法理解读

任运通


【摘要】传媒裁判是指社会公众以传媒为平台对个案论辩后形成的主流观点和处理意见。今天,传媒裁判以前所未有的态势介入到司法过程并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本文以许霆案为样本,通过解析传媒裁判的产生条件、外在特征、内在价值及偏失,试图论证司法机关面对不可回避的传媒裁判时应有的态度和回应的策略。笔者认为,由于传媒裁判的不可回避性,所以必须在坚持司法职业理性与独立品格的基础上积极应对传媒裁判带来的挑战;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通过坚持司法裁判自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甄别吸纳传媒裁判中的合理成分、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实现司法权行使与公众法律意识培养的共赢。
【全文】
  
  如果说一年前审结的许霆案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留下了深刻烙印,[1]那么,由媒体引发且以大众传媒为平台的全民性讨论以及由此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作为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该案自一审判决被媒体报道后,立刻受到了广泛关注,包括专家学者、实务人士在内的社会公众纷纷通过传媒对本案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法律程序等相关问题表达各自的意见和看法,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论辩。法庭内的司法程序仍在进行,法庭外的主流意见已经形成。尘埃落定后回看整个案件,其戏剧化处理结果到底是“法律的胜利”[2]还是“平民的胜利”,[3]其司法进程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传媒报道和讨论的左右,似乎都难以做最终的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许霆案全景式地展现了号称“第四权”的大众传媒监督权在个案处置中与司法权的冲突、互动和融合,[4]这一过程本身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民主化实践具有标本和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将传媒对于个案论辩后形成的主流观点和处理意见定义为“传媒裁判”,以许霆案为切入点作一法理解析,并试图论证司法机关面对不可回避的传媒裁判时应有的态度和回应的策略。

  
  一、传媒裁判生发的社会背景和条件

  
  社会公众通过传媒表达自己对个案的认识和态度并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绝非肇始自许霆案。毋庸追溯大众传媒自西方传入中国后的全部历史,单从近年来均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刘涌案”、“孙志刚案”、“周老虎案”等典型案件,我们即可以管窥其发展和勃兴的大体经过。应当说,传媒裁判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其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现象并与司法裁判形成互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阶段的产物,需要特定的背景和条件。

  
  (一)传媒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发达,为传媒裁判创造了物质和工具条件

  
  一般意义上讲,包含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工具的传媒,具有宣传、引导和监督三项功能。对于进入传媒视野的个案,传媒一方面可以将案件事实、情节、审理过程等信息向全社会披露,引发公众的关注和思考;同时又为公众的讨论和意见表达提供平台,将社会对案件的态度传导到决定案件走向的权力机关。而传媒作为一个重要的力量影响个案的处理,除了要有足够的幅射力和渗透力,其能否独立于政治权力和主流意识形态而实现社会化运作也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诚然,现阶段我国传统媒体仍然强调通过对所报道信息的选择和议程设置对公众进行引导,[5]但不可否认的是,传媒业总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普及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并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传媒业开放性格局的形成。就许霆案来讲,案件的每一步进程都会通过网络得到及时的传播,对于案件所涉及问题的探讨在各种传媒上也达到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6]这一切都要建立在传媒高度发达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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