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现有法律规范中合法的企业处罚方式:
1、扣除工资:
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企业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薪酬;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依法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继而对劳动报酬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详见拙作《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单方调岗调薪?》)
3、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增加奖惩种类和内容,以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
奖惩的种类和内容必须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
第七条企业对员工的同一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作出一次处罚。企业不得对员工的同一违规行为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在企业一次处罚中可以包含多种处罚方式。
第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处罚。企业过分迟延对其进行处罚,可能会导致违规证据难以收集以及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