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2010版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现有法律规范中合法的企业处罚方式:

  
  1、扣除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企业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及薪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依法单方决定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继而对劳动报酬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详见拙作《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单方调岗调薪?》)

  
  3、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拙作《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操作指南》)。

  
  第六条企业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增加奖惩种类和内容,以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

  
  奖惩的种类和内容必须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

  
  第七条企业对员工的同一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作出一次处罚。企业不得对员工的同一违规行为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在企业一次处罚中可以包含多种处罚方式。

  
  第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处罚。企业过分迟延对其进行处罚,可能会导致违规证据难以收集以及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而无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