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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2010版

《企业员工奖惩操作规范》2010版


齐精智


【全文】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故予以废止。

  
  企业可参照以下规范进行相关奖惩,以规范企业用工自主权,合理规避企业劳动法律风险。

  
  第一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经被国务院废止,已经丧失法律效力。故企业不能将其作为奖惩员工的法律依据。

  
  否则,一旦涉及诉讼,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第二条依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产生的“除名”“罚款”“撤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罚方式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企业再使用上述称谓处罚方式,一旦涉及诉讼,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详见拙作《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以此作为企业奖惩员工的法律依据,以实现企业用工自主权。

  
  第四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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