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和建议:探索现实可行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机制
尽管司法解释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但是对于调解的适用范围、具体方法、操作程序等细节性问题并未作出规定,这导致了不同的审判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认识和做法上的差异。但是也应该看到,可能正是由于成文法没有作出程式化、机械化的规定,才为审判人员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灵活运用各种方式调解结案提供了空间。笔者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克服上文所述的难点问题、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有一些不成熟的对策和建议,现总结如下。
一是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强化调解工作意识。对于目前刑事案件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审限的要求十分严格,以至部分审判人员存在“厌调”情绪,不愿花很大精力去做调解工作的现状,笔者以为,应当正视我们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的现实,使审判人员在观念上树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性的的正确认识,真正领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保护被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这不仅要通过加大宣传、学习的力度来实现,也需要一些法院内部制度上的保证和推动。例如,在考察法官工作业绩时,应当将其承办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和调解结案的数量作为独立的指标加以考虑,从而提高审判人员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合理安排时间,在有限的审限内控制好调解进程。要通过严格设计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程序,抓好每一个环节,确保工作效率,避免调解久拖不决。为了节约时间,更早地入手准备调解,可以尝试“程序前移”的工作方法,通过与公诉机关协商,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指导被害人撰写附带民事诉状,并将附带民事诉状随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并移送至法院。这样就可以使审判人员在给被告人送起诉书副本时向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从而为以后的调解工作腾出大量的宝贵的时间,避免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太晚,使调解无法进行的情况。在给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时,要对被告人进行耐心的法制教育,同时初步了解他们的经济情况,为下一步调解作好铺垫。由于大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都需要被告人亲属的配合和帮助,所以要尽量让被告人留下能找到其亲属的多种联系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增加调解和赔偿的可能。在开庭之前的十天时间里,要主动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被告人家属联系并见面,由审判人员向他们分析案情,讲明利害,进行法律宣传,为调解奠定思想基础。同时,要调查被告方的赔偿能力和被害方的实际损失,为确定调解数额提供依据。庭前进行调解,庭审过程中调解,庭后宣判以前还要调解,将调解工作延伸至整个审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