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之三,严格的审理期限不能突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但因为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居于附带地位,所以当刑事、民事两种程序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刑事程序,其审理期限必须遵循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常短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由于能否遵守审限规定直接体现法院是否依法办案,体现能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受到社会和法院自身的双重关注。同时,案件审理期限也成为衡量审判人员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但众所周知,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时间上常常会有不确定性,比如一些外地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参加诉讼需要很多时间,调查清楚被告方的赔偿能力或联系到愿意替被告人赔偿的亲友也常常需要一定时间,一些案件必须对被害人的伤残程度作法医学鉴定等等。调解本身就是一件耗时费力的工作,面对双方当事人尖锐的对立情绪,多数需要预先“冷处理”。有些案件也许再宽限几天,被告人家属就能凑够赔偿款;有的再等几天,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就能统一。但是严格的审理期限上给审判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⑥]为了多争取审理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同检察机关协商,要求其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以达到延长审限的目的,颇有“曲线救国”之意味。但是,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仅仅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而申请补充侦查,并不符合检察机关申请补充侦查的立法本意。
难点之四,来自审判人员自身的制约性因素。首先是审判人员主动调解的积极性不高。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往往要收集与刑事部分无关、但对民事赔偿问题有意义的证据,要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交流,甚至要查封扣押被告人或被告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无疑要增加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审判人员对于所审理的刑事部分只要事实认定正确,量刑适当,即尽到了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不进行调解或调解失败不会对审判人员构成任何影响,因此审判人员常常不愿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上。其次,审判人员的专业分工对调解形成了很大限制。法院的刑事法庭是专业性的法庭,其成员有相当一部分是多年从事刑事审判的经验型专家,对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轻车熟路,但是缺少民事审判经验。在缺少兴趣又不能熟练驾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常常有意避开附带民事诉讼给他们带来的麻烦,对赔偿问题尽量简单处理。第三,作为调解者与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自我身份定位上存在矛盾。法官是当事人纠纷中的居中裁判者,但是在调解过程中,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往往需要直接确定调解方案。为了使固执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做出妥协,还会有意无意地从调解者滑向裁判者,利用自身地位的优势,在说服教育时给当事人造成思想压力。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标准,由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而受到极大挑战。[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