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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和谐案的实现路径

  
  二、困难和障碍: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强调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优势,并不是说调解就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在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要实现调解结案,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付出相当精力才能达到,不用说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做了很多工作后仍不得不放弃调解的希望。具体而言,困难和障碍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难点之一,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阻力较大。由于已经上升到刑事程序来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已经非常激化,其中不乏被害人人身遭受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者。出于对被告人的气愤和憎恨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即欲从经济上再给被告人及其亲属以惩罚。由于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受经济因素的制约,所以有的附带民事原告人漫天要价,甚至远远超过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原告人一般都不肯主动降低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总希望得到的赔偿越多越好。做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难度也相当大,不谈那些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对于许多有赔偿能力也有赔偿意向的被告人,受到传统“赎刑”观念影响,认为自己犯罪后要么赔偿,要么判刑,对既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处罚结果往往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坚持认为如果判刑达不到要求,就拒绝赔偿;或者一审解决不了,到二审再增加赔偿数额,从而最终导致一审调解失败。还有的被告人和家属面对法院对其“如果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量刑”的教育常常为自己算一笔在监狱服刑与在社会劳动收入的“经济账”。这种情形下,如果审判人员为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而迁就被告人,无形中就会损害法院的权威;如果审判人员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按照法律规定简单判决了事,被害人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难点之二,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不好把握。理论上讲,“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罪犯最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予以区别对待。”[⑤]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赔偿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但是面对具体的案件,根据被告人的赔偿数额拿出一个适当的量刑意见对每个审判人员都是不小的挑战。这要求量刑结果既要避免使人产生“以钱易刑”的误解,又要让包含公诉方在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接受,在许多案件中是较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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