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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和谐案的实现路径

一种和谐案的实现路径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机制的探索

任运通


【全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相对难于处理。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刑民两种诉讼本质上的差异带来的立法设计上的内在冲突;同时,在法律的具体操作层面也存在着因成文法规定不足而带来的认识和处理方法上的分歧。事实上,由于长久以来“重刑轻民”的程序救济思路占统治地位,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片面强调刑事优先,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往往不被重视;而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又常常不能真正落实,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修复和补偿。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以至于学界有从根本上改造这一制度的提议。[①]

  
  笔者作为一线的刑事审判工作者,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和深刻的感触。立足于在现有法治环境下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立场,笔者以为,在审判实践中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一套系统化的机制,可能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可选择的路径。本文即从这一角度入手,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探讨,试图为完善此类诉讼的调解机制提一点可行的建议,使化解矛盾、和谐司法的理念得以体现,公私权利的救济得到更为合理的协调与平衡。

  
  一、价值和优势:正确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适用调解,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依照这两个司法解释,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审理和结案方式,被纳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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