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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的性质

  
  (一)市场机制与集约化、专业化
  
  在限期治理的实施过程中,治理污染资金的分摊问题是限期治理中的核心问题,也是集中体现限期治理性质的问题。目前,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1.污染治理基金。2.政府筹集一部分资金。3.污染环境的企业承担一部分资金。4.企业筹集一部分资金。[16]
  
  这种污染治理模式是一种分散的治理方式。然而,对于企业活动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的治理,要求每个企业都建成污染治理设施来处理自身排放的污染物,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负担过重,运行也不经济。而引入市场机制,促使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发展,则可以实现污染的集约化、专业化的治理。而污染治理专业化的发展,将加快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从而实现最有效率的结果。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使劳动得以如此方便和简化的所有机器和发明,最初似乎都是由于分工。当人们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一个单一目标,而不是分散在许许多多不同的事物上时,他们就更有可能发现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达到任何目的的方法。”[17]
  
  可见,为了实现污染治理的持续性、专业化和集约化,市场机制的引入是必需的,而市场机制在污染治理中发挥作用,是以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为载体的。
  
  (二)政府的作用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市场交易是无代价的,资源配置可以借助“看不见的手”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新制度经济学证明,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约束变量不仅是生产成本,而且还包括交易成本,用张五常的话说,就是制度成本。因此,一个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是至关重要的。[18]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有效发挥其作用,不是自发的,而是受某种制度设计的深刻影响,对于污染治理领域的市场化,尤为如此。而制度的设计安排乃是政府的职责。
  
  利润的刺激,是一切产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动力。污染治理欲作为一个产业发展起来,必须有一定的利润刺激以诱导资本、技术、人力等资源投入污染治理领域。然而污染治理的最终产出乃是环境质量的改善,这种产出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其显著特征在于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污染治理者投入大量资源治理污染,但是他却不能阻止其他居民“搭便车”,共享好处。公共物品的这种性质,使得私人市场缺乏动力,不能有效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因此,政府必须确定污染治理者对其工作成果的产权,即对于因污染治理而改善的环境质量的权利。通过向那些由于环境改善而受益的居民收费,作为购买污染治理成果的价格,来消除“搭便车”现象,从而使污染治理者有利可图,促进污染治理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当然,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财政、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对于污染治理成果的产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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