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房产税开征条件具备了吗?

  
  1990年春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正式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

  
  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提出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收对于过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

  
  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采纳了中共中央提出的上述建议。

  
  1993年11、12月间,国务院通过的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列有开征遗产税的内容。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

  
  199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

  
  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强化国家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有这么多权威的中央文件(笔者还省略了不少),但20年来遗产税仍未开征,究其原因恐怕还是开征条件问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新)房产税开征条件的把握上,可马虎不得。

  
  笔者认为,(新)房产税开征的相关法律、技术等配套条件的要求,相比遗产税有过之而无不及。千万不要仅仅因为将物业税这一新的税种借用了房产税的名称,就认为万事大吉,“非常简单”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