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房产税的用途及监控手段有保障吗?在政府“财大气粗拿得太多”的情况下,公费吃喝、公费旅游,车轮腐败等屡禁不止。政府投资情况又如何?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效率极低,在对政府支出冲动缺乏强力控制的制度下,给予地方政府更多钱,也并不能阻止其利用权力创收的冲动,不能起到规范地方政府上述行为的作用。增加新的税负“用之于民”的具体用途有哪些?对政府的这些支出有何控制措施,特别是公开、监督等法律手段?
9、(新)房产税改革的“逐步推进” 搞清楚了吗?在专家的口中,“逐步”不是立法、执法准备工作上的“逐步”,待条件具备、方案及时机成熟时再依法向立法机关提出议案或建议,而是各地征收时间上的“逐步”, “先从一线城市,比较嚣张的地区先要打压”, “拿产权证的都要上交税收的话,至少要1、2个年代以后的事情,沿海城市要不了多久”。也就是说,税负公平、公正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在全国范围统一、正确实施的原则,将至少在1、2个年代内可能遭受破坏。
10、试点有特权吗?试点城市(如上海)新房产税如果出台,而《
房产税暂行条例》尚未修改的话,因其不具有立法权限,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而不可能成为税收征管法律所规定的征税依据,也有违《
宪法》“依照法律纳税”(即税收法定)的原则。改革应在
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试点也没有违法、违宪的特权。
11、(新)房产税的立法程序启动了吗?无论立法还是修改都必须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以及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等),目前连“立项”与否都是未知数,居然“马上就可以征”,真的是“非常简单”。
12、(新)房产税的开征条件把握上是否应当借鉴遗产税?“(新)房产税马上就可以征,非常简单”。笔者由此回忆起该税务专家近年还同时力挺开征的遗产税(含赠与税)问题。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不少专家力挺开征的遗产税,理由不少,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看来当时政府缺钱,倒也实话实说)、缩小贫富差距、符合国际上的对等原则维护国家主权等作用不再细说。还说是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这也不假。并说目前具备开征条件,公民有遗产且财产越来越多是物质条件,并有《
继承法》等法律条件,还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如房产登记等技术条件等等。应尽快开征,宜早不宜迟。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