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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税开征条件具备了吗?

  
  3、(新)房产税的立法途径搞清楚了吗?按照党中央《决定》的物业税提法,对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有立法机关才享有专属立法权。如果(新)房产税的实质就是物业税,实属“借壳重组”,将物业税这一新的税种借用房产税的名称,与现行房产税已毫无关系。那么,与党中央提法不能保持一致的目的难道是意欲绕开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

  
  4、开征(新)房产税的相关法律完善了吗?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老百姓一次性付了70年土地使用费买房,70年后房子归国家,如果70年中还必须年年缴纳(新)房产税,那就十分不合理了,又如何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赞同并感到高兴、满意呢。又如,“不交税政府可以拍卖房子”的“法律完善”问题。当说起房产税怎么收时,该税务专家称很容易,“物业费可以收不上来而税不能收不上来”,“你老不交,我(政府)可以拍卖房子还税款”(笔者注:专家也不管你是否只有1套房子)。其依据笔者查了好像是《税收征收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四十条同时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请注意,目前法律还未明确住宅的业主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同时即使主体符合而法律明文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拍卖抵税。专家如果仅是一时口误倒也没什么,如果非要拍卖的权力,那上述有关拍卖的法律不修改则尚不能拍卖住宅。

  
  5、开征(新)房产税的技术条件具备了吗?就是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对接与共享也尚未建立。例如,经过多年的“试点”、“空转”,房地产部门、金融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居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根本无法进行信息共享。甚至有的城市,房地产信息在市区与郊区都未对接,更不要说城市之间的对接、政府部门之间的对接了。须知,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这其实并非难事。又如,完备的房屋产权信息体系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在房地产管理机关。此外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步不久,不仅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测量体系等也不尽完善,还有相关法律约束十分缺乏,因此房地产评估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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